卷十四
吏部
后唐官告制度与吏部管理敕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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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后唐时期吏部关于官告发放、费用承担及管理流程的敕令与奏议。
阅读提示
注意各时期对官告费用承担和发放流程的变化。
后唐同光二年正月,中书门下上奏说:“依照本朝旧例,如封建诸王、内命妇及宰相、翰林学士、中书舍人、诸道节度、观察、团练、防御、留后等官的告身,由中书发文给吏部官告院,索取绫纸、褾轴,交付有关部门书写、盖印完毕后,进入宫内宣旨赐予。其文武两班官员及诸道官员及奏荐的将校,敕令下达后,都应呈报本道进奏院,或本人亲自到有关部门缴纳朱胶、绫纸价钱,各请出给。今后请除内司大官及侍卫并赏军功将校转官外,并请官中不给告敕。”皇帝听从了。
三年正月,敕令吏部:“今后对特恩授官、侍卫军功转任、内庭诸司带职、外来进奏受官,其绫纸官告都应从官府供给。旧例中的朱胶费用等一概停废,礼钱也不再征收。又考虑到有关部门的吏员,没有食直和粮课的供给,每月两司各支钱四十千。至于台省的礼钱,应当特别减免,比旧数五分中征收一分,而对特恩以下的授官,不得征收礼钱。仍令中书门下,将敕令经过的各个部门分别条列,不得停滞延误。关于官告,若是宣旨除授及品秩应当进呈的,按照旧例进奉入内,其余的则送纳中书门下,经点检后交付。敕令到本司后,十通以上的官告,限三日内印署;三十通以上,限五日;五十通以上,由中书门下规定期限督促办理。如遇临时紧急宣赐,不受此限。”
天成元年七月,中书省上奏说:“近日接到圣旨:对于使府判官、州县官的委任状和敕令,今后根据总数进献,仍然让等候宣赐。按照旧例,朝廷任命官员,除了将相之外,并不宣赐官告。因为伪朝的规定,凡是核准宣授的官员,就特别恩赐颁给,如今使府判官,都允许本道奏请,有时听说多住在京师,至于县令、录事参军,都是在放敕后,本官自己到吏部领取告敕,中书省不便于管理。臣等商议,自两使判官、州县令录在京城任命的,就希望在宫内谢恩,然后辞别赴任,不再进献官告。那些判司、主簿,不应该再允许朝见,敕令下达后,希望按照旧例处理。”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。
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敕令:“兵、吏部应出给书写印署官告,其本曹郎中,令自今后于本官幕次当直,候知印宰相、当制舍人出授即归,人吏并勒随本官祗候,仍下度支逐日量破食料。其本行尚书侍郎、左右丞等,每日赴朝遇行敕,旋即印署发遣,免至公事淹延。”
三年十一月,吏部上奏:“流外官今后只考年劳,请求不考试判。”皇帝听从了。
四年十一月敕令:“今后所有官员的告身,除了按照宣旨破费外,那些因陈情乞求授官、以及追封、追赠、叙封、进封的官告,还有举人冬季集会所需的绫纸、罗褾轴、锦袋等,应当命令一并由官府破费,并勒令按照各自样式尺寸,依规装修,迅速书写、印署并进献缴纳。”当月敕令:“各道州府的县令、录事等官员的告身敕牒,原本是中书省进献到宫内,由合门宣旨赐予。那些判官、主簿的官告,旧例是由有关部门发放,承受恩命。今后赴任本任,地理远近各有期限,等到进献缴纳,恐怕有所停滞。况且绫纸、褾轴的价钱,近来已经由官府破费。今后所授州县官员的告身敕牒,应当命令中书门下指挥,不必进献缴纳,都委任宰相当面交付。”
长兴二年闰五月十九日,吏部状奏:“当司制敕甲库专知官,一例近停废者。伏缘当司主掌制敕甲库,与三库不同,常日检寻,诸司取证,稍有差谬,所失非轻,无人主持,必虞败阙。今欲于吏部令史内选差一员句当,又缘公事至重,仍遣别不执行他事,兼乞除本役外,特与减二年劳考者。”奉敕:“宜依。其中书、门下省兵部甲库公事,亦准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