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四
司封
五代会要司封:官品封赠与母妻邑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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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述后唐、晋、汉各朝关于官员母妻叙封邑号、封赠追赠的条例与敕令。
阅读提示
本章为制度条文,注意各朝敕令、奏议的层次,以及封赠对象、官阶对应、申请程序等细节,特别是关于父在母封加‘太’字问题的争议。
后唐同光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奏报:
本司接到今年三月二十八日敕令:“内外文武官员的母亲、妻子,可根据品级高低封赐邑号。”本司查阅旧有的申请封赠条例如下:
一、依照旧条例,应内外文武及退休官员的母亲、妻子,申请封赠进封邑号的,或遇到特别敕令,另外加恩封赐外,其余官员根据官阶达到五品,母亲封为县太君,妻子封为县君;官阶达到四品,进封母亲为郡太君,妻子为郡君;官阶达到三品,母亲进封为郡太夫人,妻子为郡夫人。如果未曾封过邑号,虽然官位达到三品,也依从初次品级叙封。近年多有官员向本司陈报,便请求依官品叙封,既不是特别敕令,恐怕失去旧有规例。所请求依例封赠的,都请依格式条例施行。
一、依照旧例,应外任官员,其中上州刺史或带节度使额都督府,在京城各卫将军、小将军以上初次任职,准予依例各自与母亲、妻子按品级叙封。其东宫杂五品初次升任朝官,以及中下州刺史,都允许到第二任时叙封。如从朝官行列及遥郡授任中下州刺史的,与上述相同,已经两任的允许听候叙封,其他都请依例办理。
一、各道节度副使、节度观察两使判官,先前准据申请条文。如曾任五品以上升朝官,允许叙封。因带使职,不该与各色带职官同列。自今以后,如完全未曾封赠的,允许与母亲、妻子一次性封叙邑号,仍须官阶合格;如再授任归班官,领郡符,允许进封;如守职时加官阶,不在进封之限。如今又见各道上奏设置行军司马及参谋的,其职位实在副使之下。自此凡是曾任升朝官并刺史的,也请依节度副使及两使判官例处分。
一、前资官请求为母亲、妻子封赠邑号,有时积压多年,有时曾因罪累停职免官,都妄自申请,本司请各自立定年限,其邑号在罢任后一年内允许叙封,一年之外及罪累未改头衔的,不在申请之限。
一、应各色官请为母亲、妻子叙封邑号者。私下因先前有文武官授官敕令申报,以及先前封邑号敕令申报,多次散失,无凭查考。近来多是他人在外地为官,向本司投递公状,则削去现任头衔,却称前任官品。若本司便代为奏报,则敕令下达后所给告牒,年月不符。自此请准依前后申请条文,如省司遗失措申文书的,京官引验本官告身敕牒及母亲、妻子前封邑号。告身敕牒如因遗失,则磨勘历任。如官序显著,参详前封不虚,即取登朝官三员担保,仍须具结罪状用印,方与进封。如是曾任节度、观察、团练、经略、防御、刺史等,则责令本道进奏院知后院状入案。刺史无进奏院,即取使府进奏官状,并准京官例,取登朝官三员担保。其五府少尹、左右司马、外道带职官等,若从朝行授任,即准京官例检勘;若从本道奏荐,即准节度使以下至刺史取进奏官状查验。如无保状,具历任经中堂陈述,候裁决后点检完毕,即仍依初次封叙。如进拟后再勘,及有人纠告,称官阶及前封邑号谬妄,并在官杂带职官违碍条例,亦自落职名请叙封者,其本官具名衔申奏,其陈状办事人申堂取裁决。其各色官并各守条例指挥。其办事人,如为外州府刺史及各色官办事的,即须系外州府职名。其所通状,仍须具乡贯,兼取本道进奏官连署认保,用本道进奏院印,方可施行。如是京官下办事人,不系现任、前资,并须是本任官司局人吏办理,仍于状内分明写出某司印,并委本行令史署保,如违格条,不在施行之限。
一、应升朝并诸州刺史、左右司马、五府少尹,凡与母亲、妻子封邑号事,其中或有进奏官、办事人,才敕令下达便经省陈乞封叙,本司若便施行,又担忧却有追改,稍有迟缓,即因恩命已行,官阶合格,前后申请条文,未曾有条例。自今以后,京官或身在京城授外任官者,并在外授任,或带职衔,或诸道奏荐,受官阶品职衔合格者,不系四品五品以上,候印给告身完毕后,至本司引验,才允许依状封叙。
一、应各色官阶,合格后却授陵台令、州县官,或带各杂散职,或授场监职衔,有碍格条的,却即引前任阶衔论处,若一例施行,恐怕紊乱条式。自今以后,须待再授官阶相当,才允许叙使,不在以现任不合格例官衔请论进拟之限。
一、依照旧例,应各卫小将军、上中下等州刺史、都督使额,母亲、妻子封至郡君为止。纵然检校官或阶爵至三品,亦不在论请进封之限。如是防御、团练、经略等使以上,阶至三品,允许至郡夫人、郡太夫人。其余各色官,并请各循原定格阶品。
一、依照旧条例,应外任除五府少尹、诸州刺史封叙外,其左右司马与长史、别驾,一例革除,不许封叙。自后各道论请不绝。今勘验大都督左右司马,与五府少尹资序不异,自今以后请准五府少尹例,特准叙封,仍须检勘出身,不碍正条,方与团奏。其余并依原申请条例。
一、依照往例,各道上州司马别驾、陵台令、率府诸卫郎将、中郎将、司天五官正,虽是五品,并不在封叙之限。其大理正,先前已有申请,不允许。因是次对官,即与五官正不同。今请同各五品例施行。
一、各色官请与母亲、妻子进封邑号,依照旧例,若遇改官加阶爵、或加检校官者,令办事人在状内写出所加官转阶年月,本司检勘不虚,即与进封。如不遇改官转阶,不在进封之限。
一、文武官封王,爵邑加实封,依照旧例,本司用印给敕牒告身。自离乱以来,兵部、吏部多错误印给。若是因检校官加阶,或因授正官,便封爵邑加实封者,便以文官为首,即合兵部、吏部印给。如回封爵邑实封或封王,事在司封,印给请依例处分。
一、文武常朝官,初次请求为母亲、妻子封邑,经都省发状后,本司验本官告身敕牒。近来因多不便出具告身,于是导致无凭引证。自今以后,除本司检兵部、吏部甲库勘授官年月日敕头外,请允许缴前任告身,或两司料钱历子,分明不虚,并案牒送门下省,允许查验申奏。
一、本司所给王公封爵承袭告身,如带同中书门下,用色背金花绫纸;如节度使、观察使不带使相者,用白背金花绫罗纸;以下各官,并用白绫纸。其追封及邑号,则不系品位高低,并用色背金花罗纸。其纸面除内出翰林修写告身外,不得随便画龙凤。又除堂封送到书及国夫人以下叙封告身外,本司所给各色官员告牒焚黄等,所有选定书写吏人,及所供绫罗纸三人,各录姓名入案,并给牒知使省号印子为验,以免混杂。
敕令:“应当依从。”
长兴二年十月敕令:“在朝臣僚及藩侯郡守,依据礼例应当追赠的,新任命后,便向所司投状,随即施行。自中兴以来,外官曾任朝班,依据在朝时品秩格例,应当得到封赠叙封,而未蒙恩命者,一并施行。其叙封妻室,品荫子孙,仍令所司一一出具格式申奏。其或应得而不给与,不应得而给与之,罪在所司。”
晋天福二年四月,中书门下上奏:“准据二月二十六日敕令:内外臣僚亡父母、祖父母,根据品秩未封赠者给予封赠,已封赠者三代更加恩命。依照旧制,一品官亡父以上三代,约其子官品第降一等,亡母追封国号,祖母以上逐等降一等。”敕令:“其内外准敕应合与三代以下封赠者,都以现任官品比拟,不得降等。交付中书门下照此执行。”其年十二月敕令:“应内外文武臣僚,父母在世,如子品秩合格,各与加恩。若在朝列者,父与致仕官,母与叙封郡邑号。其外官四品以上,节度团练防御使、刺史,父与致仕官,其余与同正官,母与叙封郡邑号。如内外官父已有致仕官及同正官,母已曾叙封,子品高者更与加进;如父有职官者,不在此限。其余依格文处分。”
汉天福十二年九月,尚书司封上奏:“本司应行事件如下:皇太后三代祖母并追封国太夫人。皇太子三代外祖母、宗室郡国王曾祖母,亦追封国太夫人。中书门下二品及平章事、在朝正一品官、使相曾祖母、祖母亡故,并追封国太夫人;如母亲在世,叙封母亲为国太夫人,妻子为国夫人。(以上都在中书施行。)东宫一品、尚书省二品、不带平章事留守节度使祖母,并允许追封郡太夫人为止;如母亲在世,叙封母亲为郡太夫人,妻子为郡夫人为止。如曾任皇朝将相,已经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,依旧施行。东宫二品、西班二品、尚书省三品、御史大夫、中书门下侍郎、太常卿亡母,并追封郡太夫人为止;如母亲在世,叙封为郡太夫人,妻子为郡夫人为止。如曾任皇朝将相,已经追封三代、两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,依旧施行。母应致仕官如未致仕日曾任五品以上正官,应当得到叙封者,依品秩施行,嫡母、正妻即许封叙,如非嫡妻、继母及正室,不在论请封叙之限。应各色官请与母亲、妻子叙封,须候官阶齐即得。如官及所封官高,并许施行。”敕令:“依从。”
乾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敕令:“应内外文武官员,有父母在世应当加恩叙封者,不在官阶品齐,但现任官品应当为父加恩、母叙封进封者,便与施行,其余依前敕。”其年七月三日,尚书省上奏:“准据赦书节文,在朝文武臣僚,父母在世者并与进封,内有父在现任官,母亲是否应当叙封?中书帖吏部废置司,令具新旧敕例。父在现任官,得承子荫加恩,及父在母叙封、追封,应加‘太’字事例申明上奏。吏部废置司以前后格敕内,只言父母允许加恩,即不说父在现任官,及前任得承子荫加恩例。司封以检详前后敕例,凡母皆加‘太’字,存殁并同,即不说父在不加‘太’字。近例有中书舍人艾颖,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御史,父在,继母李封县君,不加‘太’字。尚书司门郎中尹倔,于天福八年三月任尚书仓部员外郎,父在,母宋封县君,不加‘太’字。”奉敕令:“应内外臣僚,如父准恩敕应承子荫加恩者,父未曾有官,即量给致仕官,现任亦自该恩赦,又难以用子荫,如已去任,愿授致仕官者,亦可施行,即不得就加恩命。其父在母承子荫叙封、追封,应加‘太’字与不应加,虽有艾颖、尹倔近例,恐是一时特恩,别无敕例,应令尚书省集议奏闻,永为常式。”尚书省奏议曰:“臣等详查本司前后敕条,凡母皆加‘太’字,存殁并同。这就是父殁,母存即叙封,进封内加‘太’字,母殁追封,亦加‘太’字,故说存殁并同。若是父在,据敕格不载为母加‘太’字之文。若以近敕,因子贵与父命官,父自有官,即妻从夫品,可以封妻。父在不应该以其子荫加母‘太’字;若虽有因子之官,其品尚卑,未得荫妻,叙封亦不合用子荫之限。”依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