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五
考功
五代考功奏章与敕令辑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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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后唐、后晋、后周各朝对官员考课制度的奏请与敕令,详述考课格限、等第评定及罚则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朝代敕令对考课制度的调整,特别是时间期限和处罚措施的变化。
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,尚书考功部门条陈奏报考核格式如下:
一、依据考课令,各司在外文武官员九品以上,每年由本部门长官考核其属官,应被考核者都须记录一年内的功过行能,评议优劣,确定九等考第。京官,九月三十日前校定。外官,距离京城一千五百里以内的,八月三十日前校定;三千里以内,七月三十日前校定;五千里以内,五月三十日前校定;七千里以内,三月三十日前校定;一万里以内,正月三十日前校定,本州确定完毕后。京官,十一月一日送交考簿。外官,由朝集使送交考簿,限十月二十五日前到京。考核之后的功过,并入来年。没有长官的,由次官考核。县令以下及关镇普通官员、岳渎令都由州考核。不属于监的津渡也由州考核。
一、依据考课令,每年考簿汇集之日,考课部门校勘完毕后,另造簿册详细记录功过。京官,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、平章事者上奏裁决,亲王及五大都督府也相同;四品以下及其他外官,由使者核定上奏,单数仍备状进呈,中等考第及单名录入奏报。
一、依据考课令,每年尚书省各司得到州牧、刺史、县令有特殊功绩、异行,以及祥瑞、灾蝗、户口赋役增减、当地丰收或歉收、盗贼多少等情况,都记录送交考课部门。
一、依据考课令,各官员治绩功过,应附入考核的,都必须如实记录。其前任有犯私罪,在本任内判决的,按现任官法律处理。若改任,应计算前任时间为考限的,功过一并附入。其文书不得超过两页。州县长官,必须说明户口田地的,不得超过三页。注明考证之最:一最以上有四善者为上上。一最以上有三善,或无最而有四善者为上中。一最以上有二善,或无最而有三善者为上下。一最以上有一善,或无最而有二善者为中上。一最以上,或无最而有一善者为中中。职事粗粗治理,善最不闻者为中下。爱憎任情,处断乖理者为下上。背公向私,职务废阙者为下中。居官谄诈,及贪浊有状之类为下下。若在善最之外,另有可嘉之处,或罪行已成殿而情状可矜,或虽未成殿而情状可责者,省校之日,都听任考官临时详定。
一、依据考课令,各官员因增加户口、劝课田农等功绩而进考者,后来事情若不属实,即使经过恩降,也都追改。
一、依据格式,校京官考限在来年正月内,外官考限在二月内,所司至三月内申奏完毕。考虑到书写校定内外官考课,逐年申送考簿,各有期限。近年来,各道州府及在京各司所送考解,多有拖延违限。自今以后,所申考簿如违格限,二十日不到,其本判官及录事参军,请各罚一百直,本直句官,请委派本道科责。如违一月以上不申到,本判官请罚二百直,录事参军酌量殿一选,本直句官请委派本道重加惩断。在京各司如违格限不关牒到者,其本司人吏牒报御史台,请追查勘问。
一、依据格,所缺县令计日成四考,其余官员计日成三考缺。今后州县官等,都允许满三十个月成三考。自上任后至年终,只要满一百八十日,便与头考。次二年须两考满足。如头考满足,第二考全足,即允许计日成末考,方与三十个月事理合同。如过月限无替人到,按上条处分。考虑到每年书写校定官员考课,格限则显有旧条,授上则虽为定制。但因每月之内都有除移,今准格,暂且以六月内上任为准。
一、应申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课,依据格,自上任后只要满一百八十日便与成头考。年终非书考时,须至来年准格书校时一并申两考。如六月以前直至正月到任者,自上任日至校考时头考日足,即考后功过并入来年。如至书校时头考欠日未成资考,也至来年准格书校时,一并申两考。如六月以后至年终上任者,都至准格日收计一考,有剩余日数不在重用之限。
一、应经考后,应收次年,以一周岁为限。如未满一年停替者,只要满三百四十日即可成考,如欠日,不在收计之限。
一、应收末考,但经考后离任时,得满二百日即可成考,如欠日,不在收计之限。如过月限无替人,都按上条处分。
一、应申校内外官员赴选考课,头考须具经考之后课绩,不得重叠计功。其末考,须具得替年月日,比类升降。
一、应申校内外六品以下官员考第,以距离京城远近,逐年书写校定,送交考解,各有期限。今后应内外赴选官员考第,既然准格依限逐年比较,即不应再以州府及本司考牒为据。其有以前罢任官员,不论年限考第,未经省校者,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词考牒全备者,想依据在任年月日检勘,省司给与牒知。如在任之时,州府及本司向来不曾书写校定给牒,只在解由历子内批出考数者,想与检勘,解日历子内,不竖过犯,称在任日并无公事遗阙,证验分明,也依据在官年月日,给与牒知。如检勘无凭者,不在给牒之限。其今年各自准格赴集选人,便应请求给省校考牒,直至南曹接受告敕以前,都允许经所司投状检勘出给。其考牒又准格须奏下当年内出给。如隔年者,不在行使之限。如或实有事故,次年内请给。自今以后,当年奏下敕考,允许至来年内请给。如更违格限,请一年与殿一选。如至三年外不请给者,所司不在出给之限。其以前校奏下内外赴选官员考课,其间有未曾请给考牒者,都应投状请给,以备选曹磨勘。如将来选人,今在考第,依前固违格条,不经省司勘校给牒,及已曾奏校下敕考,不请给考牒者,南曹不在检勘判成之限。
一、应申投内外官员考课文解,须依格限到省。如申发后,其间或有非时事故停任,所司无法得知,请委派本判官并录事参军,专门提举事由申省,以凭点校录奏。
一、按照旧例校考的规定,内外官员在校考的时候,各道派遣朝集使应考,宫内则派遣中书舍人、给事中监考。自从校勘不再实行,以往的惯例全部废弃。从今以后省级校考的时候,请求中书门下选择清望官两名,监督校考内外官员的考核,并一同点校后上报。那些应经由中书、门下两省处理的,按照旧例各自提供宣黄,严格遵守旧规,作为永久的制度。
一、应申校内外官僚考课,如有过犯,便降书下考。如在任之日,于常课之外,另有异绩可称,比照上下考。如各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故意违格例,不记录在任事绩功过,依限比较,申牒到省,其本判官并录事参军,及在京诸司,都请准前殿罚。
一、应各司各流外职掌人员,依令本司衡量其行能功过,立四等考第而勉励。今请准新定格内条件,逐年依限投状,各具在职功过,书写校定考第,检勘录奏。
一、应各司令史及勒留官丁忧,不论有官无官,都一百日后举追。如愿意终丧,不在举限。除丁忧年一考不附奏,次年便允许计选数赴集。其丁忧人仍牒考功及南曹,终丧者计三年忧。一、各色选人使上考减选,其下考都应殿选,并注令录铨曹勘验,只凭考功报检,多有差错,今请每年考功申校上考及下考,敕下后,请具单名牒门下省,及申三铨关报南曹,以凭勘会,并须九月以前报毕。
皇上听从。
清泰二年五月,尚书省考功司上奏说:「遵照去年五月的敕令:『朝廷内外的官员,从宰相、节度使以下,都要逐年考核政绩。』大约有一千多名官员。本司的官吏贫乏,请求依照三铨的惯例,本司的归司官,每月赐给纸笔粮钱。敕令考功司的官吏依照三铨的惯例,给予粮钱,春冬两季的衣赐。各部门不得援引此例。」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。
周广顺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节文:“其省校考牒,如是奏下后满三年不请给考牒者,宜令考功准先降敕文,不在出给之限。”
三年三月十四日敕节文:从今以后,各州府如有功中考簿违反规定期限申报到部的,本判官和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,录事参军还要扣减一选,本句押官典由本州自行处理。如果超过一个月以上未申报的,仍令尚书考功催促,等申报考帐到达后,按例施行。所有处罚,按前述规定处理。如果是校考过期,就与次年按格奏校。又敕:州县官如有特敕任命,或非时省故,停任员阙,除官到任者,因赴任不限期限,申报考帐时,只要满一周年,便依例书校一考并申报尚书省。如书校时缺少月日,就与次年附帐申报校考,不得漏落考第姓名,如有违反,罪责本道书考官吏。
显德五年闰七月,尚书考功司上奏说:“接到新敕令:‘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,授予官职的,都以三年为任期期限,闰月不在其中。’本部门所记录审核的京城内外六品以下参加铨选的官员的考核等级,今后以满一周年考核为一考,如果缺日则不算,任期满三周年,考核成为三考。如果考核期满后没有替换的人,在任上再满一周年,就计入第四考,缺日不在计算范围内。同时,逐年记录的月日,从任职以来所积累的功绩和过失。第二考必须写明经过考核后的功绩,不能重复计算以前的功绩。最后一考必须写明得到替换的年月日,据此比较升降。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予官职并到任的,按照旧例以三十个月记录考核三考。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予官职到任的,按照新敕令以三周年为期限,每一周年记录考核一考,闰月不在其中。所有各道州府记录考核、上报考核文书,以及本部门审核上奏,都按照前后各次敕令执行。所有各部门各类流外出身的人,按照格式规定,必须等待附甲之后才允许申报考核。近年来不经奏报考核,就直接参加铨选,大大开启了侥幸之门。所有在部门中现任职役的人,从今以后,每年从六月一日以后,亲自到所属部门递交申请,请求申报考核劳绩。省司根据文书,再发公文到原部门核对补充奏报的年月日。敕令甲头的姓名,现在主管案卷分内公事的人,用公文报告省司,将原申请文书核对无误,就按照旧例申报考核。仍然从这以后,必须在每年九月以前考核上奏完毕,不再允许隔年合并记录。考核文书本来没有书写敕令格式的纸,今后每年奏报下发,每人发给省司文书一纸,用大张纸书写,并且每年都统一给予期限,根据省司核对,敕命下发的考核文书,才允许计算考核。如果在记录考核的日子,有公事在外出差,那么本部门的事务官,必须写明在任时的功过以及出差的原因,用公文报告考功司,不得妨碍逐年的考核。如果不申报文书,事务官和令史根据情节酌情处罚,仍然扣除一次铨选资格。如果无故不亲自到省司递交申请请求奏报考核,就不在申诉的范围内。本部门因为敕令催促期限,担心考核有所迟误,今后所有应该参加考核的人,请求从五月一日开始递交申请,限十天内完成,到七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考核上奏,其余按照原格式执行。”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