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五
度支
后周度支奏定漕运行程及运价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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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节记载后周显德五年度支制定的水陆行程和运价制度。
阅读提示
阅读时注意区分陆路和水路的不同规定,以及不同河流、地域和地形对运价的影响。
漕运水陆行程陆行水行溯流
周显德五年闰七月,度支上奏说:“本司漕运水陆行程的制度。陆路行走,马每天七十里,步行及驴每天五十里,车每天三十里。水路行走,逆流而上,载重船只,在汴河每天三十里,长江四十里,其他河流五十里;空船,汴河每天四十里,长江五十里,其他河流六十里;顺流而下的船只,不论轻重同一种制度,黄河每天一百五十里,长江一百里,其他河流七十里。其中三峡、砥柱一类的地方,不受此限制。如果遇到风浪、水浅不能行走的,允许折算为半天的路程。河南、河北、河东、关内等四道的各个州,运输租庸杂物等,脚力每驮一百斤,走一百里收一百文钱,在山坡处收一百二十文,车载一千斤收九百文。从黄河及潞河,从幽州运到平州,每十斤逆流十六文,顺流六文,其他河流逆流十五文,顺流五文。从沣、荆等州到扬州四文。那些山坡险要难行、驴少的地方,每驮不得超过一百五十文,平坦容易的地方不低于八十文。有人员的地方,两人分一驮。那些运往播、黔等州以及渡海的,各自在本处酌情确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