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六

刑部

五代刑部经费与死刑申报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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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后唐至后晋时期刑部、大理寺的经费、法直官设置及死刑案件申报制度。

阅读提示

注意敕令中的机构分工与钱物分配比例,以及死刑案件申报制度的渐进完善。

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法直官大辟罪

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令:“御史台每月支出钱三百千,用作各官署人力、纸笔、粮课。大理寺原来支出二百千,刑部也一样,未曾支给,应当从两班罚钱及三京诸道赃罚钱内,每月支出钱一百千,赐给大理寺、刑部两司。刑部官吏不多,加上使用纸笔较少,应当在所赐钱内,分出三分之一给刑部。”当月二十九日敕令:“刑部、大理寺应当各设置法直官两人,仍招募通晓法令的人充任。”

四年四月敕令:“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上奏:‘三司官员每当推断案牍时,特准免朝参,恐怕拖延审理复核。’法官审理复核时,不得私下请托。公事完毕后,朝参照常。”

晋天福三年三月,详定院上奏:“前任晋州洪洞县主簿卢粲进献策文:‘以为刑狱最为重要,朝廷难以处理,尚书省分设六司,天下称之为会府。各道判决案件,如果关系到人命,刑部不应不知情。’想要请求各州府,凡是判决死刑罪犯完毕后,按季度将有无申报刑部,并记录案件情况,以及本判官、马步都虞候、司法参军、法直官、马步司判官的名衔申报。如果有案件内情曲折不完整,刑部请求进行重新审核。”朝廷听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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