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六

司门

五代司门过所与关津公验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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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后梁、后晋、后汉三朝关于过所发放、关令丞管理及过关公验的敕令。

阅读提示

注意三则敕令对通行证管理的变化:从郎中出给到宰臣专判,再到公验制度,反映了五代战乱背景下的管控加强。

过所司门郎中员外郎宰臣赵光逢

梁开平三年十月敕令:“过所先前由司门郎中、员外郎发放,如今寇盗未平,恐怕有奸诈漏网,应当命令宰臣赵光逢专门审理。凡是发放过所,先要呈报文书经过中书省检查,批示下达后,本司郎中根据文书发放。”

晋天福三年六月敕令:“所有管辖的关令、丞等,应当依照唐天成四年四月敕令,本司不得差遣补任,只委托关镇使管辖。今日以前已经差遣补任的,应当命令立即停止,然后上报。”

汉干祐元年七月六日敕令:“左司员外郎卢振上奏请求:‘凡是经过关卡、渡口、州府的各种人等,都必须到司门领取公验,让所在地辨认,然后才可放行。’应当依照所陈,颁布天下,并命令司门依照向来旧规,应当施行的事务,详细列举上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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