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六

祠部

五代祠部敕令与僧帐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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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后唐、后周关于修缮祀典神祠、管理僧尼名册及废止淫祠的敕令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时注意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内容变化,以及显德二年统计数字体现的宗教规模。

祀典神祠公使钱僧帐

后唐长兴二年七月敕令:“天下各州府,凡有载于祀典的神祠破损的,仰仗拨给公使钱加以修缮。”

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令:“两京及各州府,每年造僧尼名册两本,一本申报朝廷,一本申报祠部。逐年四月十五日后,勒令各县取索管辖范围内寺院僧尼数目申报州府,州府汇总造册,委派录事参军及本判官检点,至五月终以前,文册送达京城。如超出期限不到及漏略僧尼、寺舍,申报草率,其本判官、录事参军、州县官及相关吏员,并依等第科罪处分。今后僧尼名册内无名字者,并勒令还俗。如有身死、还俗、逃亡者,随时申报当地州县,次年名册内开除。其余巡礼行脚,出入往来,一切听其自便。”(当年,诸州进呈僧尼名册,现存寺院二千六百九十四所,废弃寺院共三万零三十六所,现存僧四万二千四百四十四人,尼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六人。)至五年七月敕令:“今后僧尼名册,每三年造一次,其期限依照原敕令施行。”

三年十一月诏令:“废止天下不合礼制的祠庙,并禁止擅自兴建祠宇。如有功绩确实显著,应当建置庙宇者,奏报后听候敕令裁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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