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
杂录
五代御史台制度与御史行为规范奏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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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了后唐、后晋、后汉、后周各朝关于御史台制度及御史行为的敕奏。
阅读提示
阅读时注意各敕令针对的具体问题:御史台司法工具缺乏、御史请假与差使泛滥、朝官仪态失当、新御史滥用驿站权利。同时注意各朝代对御史台的要求随时间变化。
御史台格杖常行人杖差使十六愆
后唐天成四年三月二十日,御史台上奏说:"台中原有格杖,近年不再使用,每当有判决遣送的公事,都到河南、洛阳两县借调人杖。现在台中经常有囚徒需要审问,如果一一到两县借调,又因路途遥远,以及等候差人往来,都有耽误。现在台请求设置常备的执杖人,以免有延误公事的情况。"皇帝听从了。
晋开运二年八月敕令:"今后各位御史,应当命令他们除按照规章请假外,不得因私事小事请假离开京城,并且除奉皇帝命令差遣审查公事及调查外,不得因琐碎之事差遣出外。"
汉乾祐三年五月,殿中侍御史窦文靖上奏说:"台中纠察弹劾过失,原有十六项愆事,多次未能检举申明。臣访查听说朝官中有穿便服在城中徒步行走的,既已登记在官籍,实在玷污朝廷的风气。"敕令说:"应当命令御史台经常加以查访,具体列出名字上报,应当加以贬谪驱逐。隐瞒不说的,与犯错者同罪。"
周显德二年四月三日敕令:"今后凡是从外地新任命为御史,尚未在朝廷谢恩的人,经过州府时,不得接受驿站馆舍的供给及当地的公礼。"(当时有庾元晟,居住在秦州、雍州之间,被任命为殿中侍御史,立即进入秦州驿站,接受了军州之礼。皇上听说了这件事,所以有这道敕令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