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
出使
后周御史台申明差官推勘刑狱旧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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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御史台申报差官出外推勘刑狱的旧例规定。
阅读提示
注意本章是御史台的一条申报,属于制度性记载,关注差官的程序和特例。
御史台敕命宣头推勘刑狱监察御史
周显德五年闰七月一日,御史台申报:“御史台根据敕令或宣头,委托本台派官员到外地审问刑狱案件。按照旧例,应从监察御史中按资历从下往上选派;如果是特旨指定的人选,则不受此例限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