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
杂录
五代诸司寺监吏员管理敕令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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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五代各朝对诸司寺监吏员的授官、选任、考课、收补等做出系列规定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敕令发布的年代,留意敕令内容中针对吏员选任、考课、除授等环节的反复规定。
后唐同光三年八月敕令:“各寺监的吏员被授予官职,从来只计算劳绩和考课,年满后开始参与铨选,才允许离开本司。近来以来,条例制度颇受破坏,到任后未曾有考课,公事尚未熟悉,便寻求推荐议论,极为侥幸。于是使旧有的规章都被废弃,大概因为旧人不存在,岂止是劳逸不均,还导致各司局事务荒废败坏。从现在起,除了按年劳考满三铨的官员,才允许赴任,非时不得奏请推荐。如果有主管事务责任重大,劳绩可称道,允许赴本司奏报,应当减少其铨选年限。或者有显著事迹,在本司年深,服役不堪胜任,才允许解除职务赴任。其余按照格式条例处理。”
天成四年九月敕令:“各司寺监,凡有文书簿籍施行奏覆,司长必须与逐司官员共同签署后申发,不得由司长单独指挥。其主印官如有请假或差遣,其印必须依循次序由主簿掌管,不得超越。”
长兴二年八月敕令:“应诸司职掌的吏员,前后被选授为州县官,考满之日委托本处申奏,各追还本司职务,依旧职执行公事。”
长兴四年六月十日敕令:“从今以后诸司初次除官、勒留职的吏员等,都从省员州县的判司、主簿、县尉中除授。以免侵使现亲公事的正员,以及不支给俸料钱。”
周显德三年十月敕令:“应诸司寺监,今后收补职役人等,必须人材俊敏,身言可采,书札分明,履行清谨。敕令本司关送吏部,引验人材,校考笔札。其中选者,具引验可否,连同所试书迹,并本州府不系色役的回文,及正身引送中书后,吏部具夹名闻奏。等待敕下,勒令本司收补,其余依从前后格式敕令处分。每年只允许一度奏补。其诸司寺监旧有额定人数,仍令所司根据公事繁简,在未奏补人数内酌情增损,另外制定定额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