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
御史台
五代御史台制度与敕令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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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了五代后唐、后周时期御史台关于宪衔礼钱征收、台参制度、诉讼程序及御史台印管理等事务的奏请和敕令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时,注意区分不同年份的敕令和奏状,理解御史台在五代时期的职能变化。
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三十日,御史台上奏说:“所任命的诸道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、经略使等使职,以及刺史、县令,还有诸道幕府,以及各司中带有宪衔的兼任官员,都应当缴纳光台钱。现在谨列出本朝原来缴纳的数额以及减除后的钱数如下:兼任御史大夫,原来缴纳三十千,减除后缴纳十五千。兼任御史中丞,原来缴纳二十千,减除后缴纳十千。兼任侍御史,原来缴纳八千三百,减除后缴纳四千一百五十。兼任殿中侍御史,原来缴纳一十一千三百,减除后缴纳五千六百五十。兼任监察御史,原来缴纳一十三千三百,减除后缴纳六千六百五十。以上御史台各部门,按照本朝旧例以及减除后所征收的钱数,分别列出如前。所有诸道节度使、观察使、刺史、经略使、防御使等,以及诸道幕府的上佐官,还有各司中新任命的兼任宪衔的官员,都应当送纳上述光台宪衔礼钱。现在想依照旧例,让辞谢的枢使官申报,同时下文给兵部,责令告身案,除了依照宣旨支取外,依照旧例,等送纳光台礼钱完毕,朱钞到达后才可给付。仍然转贴通知诸道进奏院以及各州使后院等,依照先前的事例申报催促征收,不要使旧规败坏。”敕令说:“依从所奏。”
周显德五年闰七月一日,御史台申报现行事件如下:“凡是新任命的节度使、防御使、团练使、刺史、宾幕、州县官,兼任五院宪衔的,应当征收光台礼钱;如果已经缴纳过,依照旧例不征收。兼任御史大夫,原征三十千,现在征收六千。兼任御史中丞,原征二十千,现在征收四千。兼任侍御史,原征八千三百,现在征收一千六百六十。兼任殿中侍御史,原征一十一千三百,现在征收二千二百六十。兼任监察御史,原征一十三千三百,现在征收二千六百六十。”
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一日,御史台上奏说:“本朝旧例应当执行的事务如下:各道进奏院,依照本朝旧例,各自应当设置台巡驱使官一名,凡有公事,都应当申报台巡,每天在御史台承应公事。各道进奏官,每逢四季月初以及五月一日、冬至,以及新任命的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,都应当到台参拜。自从伪朝以来,旧制完全败坏,现在依据敕命整理,请求依照旧例施行。各道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、经略使、团练使以及各州刺史,新任命的赴任,以及幕僚、上佐官等离任,以及奉准进奉到京以及回本道,都应当行廊参,在正衙谢见辞行。如果遇到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入台,都应当台参。凡有公事,以及到任和出发的日期,都应当申报。如有违反,追查进奏官和典吏。右伪朝以来,旧制完全败坏,很少遵循伦理,很失规矩,恳请特别降下明确敕命指挥,不让紊乱。”敕令依从。
长兴三年三月敕令说:“近来多次依据御史台上奏,陈述状纸申诉冤枉的人,依据状内所述,都是审讯多时,却告知陈述状纸的人送往本道,依次序应对,以及州府追到本支证人,本人又不到那里,恐怕扰乱规矩,必须加以条理。应当命令御史台,今后各种人诉讼,称已经州府判决后受委屈的,不再下文给本道勘问追查,便可依据状纸施行。如果未经过州府诉讼,越级陈述状纸的,可备具事由,责令本道进奏官派人带着文书监送本处,就关联的人审断完毕后奏闻。”
四年五月二十五日,御史中丞龙敏等上奏陈述事务如下:
“一、御史台各部门,除了御史中丞随行印,以及左右巡使、监察使并出使印等外,其御史台印一面,先前依据令式,是由主簿监临。近年来,因为没有主簿,于是由内殿御史临时主持,又常随本官,出入不定。鉴于御史台公事,不同于各司,举动涉及重大艰难,常担心滞留。在申奏申堂之际,以及下文州府之时,事情无论轻重,都使用此印。现在依据令式,每天有御史一员台直,承受制敕公文。其御史台印,今后想留在台中,不让在外。选差令史一人、帖司一人共同掌管此印。凡有各种大案印发时,依照指挥各司,各自设置印历一道,具备其事节件数,写在历中,就在直官面前点检印发。其印到夜晚封闭,等到交直时转付给下次直官,共同商议执行。
一、御史台总领朝纲,执掌天宪,所管的人吏色役最多,上至朝堂,次及班列,或在京检查公事,或在外地推究拖延,监守监狱,处理案牍,或随从出使,或祭祀监临,凡是涉及御史台的,都必须依靠其人吏,使之不误事,以助国容。近年来,人数极少,到期限的授官出外,为官期满的追召不来。人力不足,公事停滞。现在想在诸州使院内根据情况差取十人,依据台中各司缺人,临时量才填补。”
一、其台中令史,现在想条例规定,凡是出官期满,却回来归司的,便备具到日,申报所司记录其选限。如果有经年不到,追召不来,便申报中书门下,请求除去姓名。”
奉敕令:“应当依从。凡京城各司人吏,考满归司,记录其选限,也应当依照此规定。”
周广顺二年十月敕令:“今后凡有百姓诉讼以及报告灾异,先向县里申诉。县里如果不处理,就向州里申诉。州里处理不公平,向观察使申诉。观察使判决不当,就可以到御史台和尚书省申诉。如果越级申诉,有关机构不得承接。如有诋毁冒犯,依照法律科罪惩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