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
伪官
五代伪官处置敕令辑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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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后唐、后汉对伪官降黜及选人改换文书的敕令规定。
阅读提示
注意各敕令针对不同伪政权官员(伪蜀、契丹)的处理细则,以及前后敕令的引用关系。
后唐同光三年闰十二月敕令:“当初平定伪蜀,所有伪署官员等,官至太师、太傅及三少并太尉、司徒、司空、侍中、中书令、左右仆射以上者,都应降为六部尚书,临时再按高下,分为六行次序。阶至开府、特进、金紫者,文班降至朝议大夫,武班降至银青。爵位如果原是伪署将相以上者,与开国男三百户,其余均不许有封爵。其有功臣名号者,必须削去。如检校官,至郎中、员外郎、兼侍御史以下。如是伪署节镇,率先归化,及立功绩者,委托行营都统根据事迹奖励任用。如刺史除停罢外,有现任政绩可称者,只许称使君,不得再有检校及兼官。其伪署班行正官四品以上,依此降黜。五品以下,如不曾经过本朝授官,又无族望可称者,材智有闻,即许在府县官中量才任用;如无材智可录者,都应放归田里。若西班有称统军上将军者,若本是功臣子孙及将相之后,并据人材高下,与诸卫小将军、率府副率、中郎将,依次授任。如是小将军以下堪任使者,委派西川节度使补衙前押衙以下职。所有归降官,除军前任使外,并称前衔,等候续据才行任使。”
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令节文:“如有卖官、买官人等,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,决重杖一顿处死敕处分。其诈假官及冒名接脚等,并准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敕指挥。”
后汉干祐二年四月,中书门下上奏说:“吏部南曹在锁宿期间审查的候选官员中,有使用契丹会同年间年号的历子、解由、考牒等文书,不清楚是否应当命令他们一律改为天福年号,还是另有指示?奉敕命,凡是伪造的文书,不在施行范围内。现在有人因为晋朝授予官职,契丹年号下出具的历子、解由等文书,如果拘泥于格敕,又担心会废弃他们的功名。凡是州县幕府官员,曾接受契丹伪命授予官职的,追缴销毁其文书,只取唐朝、后晋时期出身的文书参加候选,除正常候选外,还要扣除五个选次,降低三个资序安排职务。凡是唐朝、后晋时期各科及第的人,在契丹年号期间出具的文书,允许追缴销毁后重新出具,并从新出具文书的年月日起计算选次。”后汉隐帝同意了这个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