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

选事上

后唐选格详定与过格年限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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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后唐同光二年及天成二年选官制度的调整,包括详定格式、放宽过格年限及惩处隐忧等。

阅读提示

注意本章记载的三次选官政策调整,重点理解过格年限、隐忧处罚等规定的变化。

选人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南曹

后唐同光二年八月,中书门下上奏说:“吏部三铨下省的南曹废置、甲库格式、流外铨等部门的公务,都依据长定格、循资格、十道图等格式。前述这些格式条文,本朝创立,用来检查控制奸诈泛滥,理顺官职资序,颇为精细周详,长久以来共同遵守。自从战乱离散之后,巧诈虚假日益增多,加上同光元年八月,皇帝在东京,临时兼任南曹的工部员外郎卢重本司起请了一卷,因为正值兴复初期,致力于安抚归附,凡是有条流,大多失去根本。以至于冬季集选的人员,以及南郊祭祀的执事官员,和陪位的宗室子弟,共有一千三百多人,铨曹在检核勘验时,互相援引条例,在决定去留之际,争论不休。如果再犹豫不决,必定助长讹误泛滥。希望派遣代理判尚书省铨左丞崔沂、吏部侍郎崔贻孙、给事中郑韬光、李光序、吏部员外郎卢损等人,共同详细审定旧有的长定格、循资格、十道图,务必使其简明扼要,可以长久施行。”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。

天成二年三月二十四日,铨司上奏:“根据南曹驳回的选人,多次经过铨选和经中书门下论诉,遵照堂判详细分析新旧过格年限,申报上级。我们认为选人或有出身,或因除授,各自遵循常规,才赴调集,多因远地兵戈,加上私门事故,导致过格,并非自愿。新条规定在七年,旧格允许十年。臣等参考商议,这些选人过格年限,请求暂且依照旧格,不论隐忧停集本数,过格十年之外,不在赴选之限。”皇上听从。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,中书门下条流:“各道选人,其中有选人过格年深,无门参选。依照天成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德音,都委托吏部南曹仔细磨勘。如果确实因兵戈受阻,允许注拟。如果诈称不在此限者,凡是选人,专思合格,不肯固逾选限,自滞身名,纵阻兵戈,须在州县有应过格人等,仰吏部南曹仔细磨勘。曾阻兵戈州府去处,或曾假摄,即有随处文牒,一一指实,即便送铨司,也须参考审定先授告身摄牒,及审年貌,方可注拟参铨。注拟自有常规,从前或有宰臣占著好州县官员阙,不令铨曹注授。今年应是元阙,并送铨曹,候移省之时,若有好阙尚在,必议勘寻。其请托及受嘱人等,当行黜责。选人之内,族类甚多,历任之中,资考备在。应南曹判成人等,仰三铨各据逐人出身,入仕文书,一一比验年貌,灼然不谬,方与注官。据长定格,选人中有隐忧者,殿五选。我们认为人伦之贵,孝道为先,既然有负于尊亲,定不公于州县,有伤风教,须峻条章。今后诸色官员内,有隐忧冒荣者,勘责不虚,终身不齿。所有入仕以来告敕,并付所司焚毁。”皇上听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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