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

选事下

五代铨选告身公凭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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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五代后唐、后晋、后周时期有关官员告身、公凭、选人考课及铨选制度的各项敕令与奏议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时需注意各类敕令的具体时限与适用人群,以及行文中提到的‘格前’‘格后’等不同时间界定,理解其后的考课与铨选逻辑。

告身公凭敕甲选人解由

后唐天成三年正月十七日。吏部格式司申报:

本司先前遵照敕令及中书门下的堂帖指挥,对于应烧毁的告身、勘验相同以及遗失的文书等,请求重新发给告身,仍须先检查敕甲。如果没有敕甲,就取同敕甲的告身,勘验相同就给予出给。如果是本朝授官,以及同光元年后授官,勘验相同就给予告身。如果是伪朝授官,勘验不虚,也给予出给公凭,便同告身的规定处理。

我们认为重新给予文书,确实困难重大,有关部门考验,务必周密防范。本司近来曾申报中书门下,请求出给告身公验,随即详细列出选人的出身、历任、行止,用文书牒报甲库永远作为证明。奉判批复,所申报的选人授官敕甲,或同敕甲告身,勘验既然相同,必须按照先前指挥出给。现有敕甲的,便须注明出给事由年月日。如果不批注,恐怕选人反而将告身遗失,参选时核查检验,敕甲文书浩大,有关部门难以一一考验。如果是引验同敕甲人的告身出给,又担心他日后将先前遗失的告身拿来赴选,甲库没有凭据应验。其同敕甲人的告身,想在后面粘贴纸张,也须盖印批注,仍用文书牒报南曹,以作为将来检勘的依据。仍然命令将出给告身公验的情况详细上奏。

同年五月敕令:

先前依据同光二年十二月的敕令:「北京及河北各道的代理官员中,有皇帝署任满一任,文书凭证清晰,前任官衔中已有正官告身(任命状)的,便依据正官的资历和等级,按资历授予一任官职;那些没有正官告身(任命状)的,授予黄衣(低级官员)初任官。有满两任以上且文书凭证清晰,同时有正官告身的,特别给予超越资历授予一任官职。那些没有正官告身,只有两任或三任文书凭证的,依据黄衣第二任官授予。从各地命令他们从最近罢任代理职务的州府取得文书解任,允许他们非时(即常规选官时间之外)参加选拔。」前述代理官员,在任用之际,共同分担忧劳勤苦,到了天下太平之时,岂应有所升降。凡有先皇帝署任的,加上朕署任的代理文书,每一任都相当于同一任同官,赴任之日依据资历注授拟任。应当命令各道州府知晓,其余按照原来敕令处理。

四年五月十五日敕令:“今后所有前资州县官,有出身及两任除官,可依常调赴选,兼有庄宗并朕御署,也准近敕赴选。其一任除官,未入选调,若无定制,难以进身,宜根据所守官资级别高下,许令同有出身人合格年限求官。赴京日仍须本道申送其解由、考牒、罢任年月,分明别与除第二任官。两任除官后,便准常调选人例。如藉才升擢,不在此限。”

长兴元年五月敕令:凡是任命州县官员,引见审查时,必须召请三位现任官员作保,然后才能奏报拟定。仍然要在告身内写明保官的官衔,根据该官员申报的三代名讳,以及有无出身、历任官告和文书、每一任的考核次数。如果是本朝或伪朝授予的,只须在将来的新告身内一一收录写明。如果告赤文书自中兴以来有遗失的,必须到遗失地的州县呈报,写明三代名讳及出身、历任情况,请求出具公凭赴京核查,甲库核对无误后重新出具。如果有人公然拆开印缝,不论是否给人,将来发现都应焚毁,本人处以极刑。从此以后凡是授予新任命,都依此例执行。现有内外文武朝臣,以及各部门职守、各州府判官,还有军州职员,有曾经改名的,所授本朝及伪署的官告敕牒、历任文书,也必须送交官府,只按中兴以来的文书序列定级。现任州县官及各类前任官员等,所有历任文书也须尽快送交,由所司核查无误后,按前面规定收存,发给公凭,允许前来求职参选。秦王李茂贞所任命的官员,必须经本道复核,列明历任职务奏报所司,查核不虚后,也发给公凭,将来降级授官,并限一周年内改正。兴元以西,曾接受伪蜀官爵的人,因地处遥远,允许敕令到达后一周年为限,仍各自在罢任处州府投状,详细写明三代名讳、出身、历任,逐一分析奏报。到达后查核,按前面指示处理。如超出期限,即使有送交的文书,也不予处理。而且各道也不得用这些人的身份奏荐。如有违反,罪在判官,本人另行严加惩处。

二年正月敕令:“吏部南曹奏:‘前齐州临邑县令赵禋等十人,纳到历任文书,合给公凭者。’其公凭仰所司以绫纸修写,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。已出给者,候将来赴选,依此重给。”其年五月六日,中书上奏:

吏部南曹状申:“准敕换给诸色官员告身公凭。伏缘点检选人历任文书中,其间多有违碍事节,若逐具姓名申复,窃恐人数繁多,互有陈论,遂成壅滞。当曹不敢施行者。”中书根据南曹所申,逐件条流如后:

根据申报的选人缴纳的现任文书,大多在解由和历子内批注考第。依据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令,新格之前的情况,允许施行。自新格之后,多有在解由、历子内批注考核次数的情况,而本处原本没有发给考牒,格前特许施行,已是很优待了;格后仍听闻有违越,必须重新规定。今日之前,有此情况的选人,暂且允许收录批注。此后选人如有解由,并批得历子但没有考牒的,扣减一选;有批得历子但没有解由、考牒的,扣减两选;如果只有解由、考牒,而没有批得历子的,扣减三选。如果没有前述三项文书,都按有過失停官处理。

一、据申诸色选新格下后,批历子后时及五年者,不在磨勘之限。今有格前罢任,及新格下后罢任者,格下经六年七年,方批入仕历子,或有全不批历子,只给到公凭,今日以前有如此者,特与磨勘施行。此后才罢任一月内,须批给得解由、历子,违过一月,殿一选;过三月,不批给得者,亦同有过停官。

一、据申应诸色承出身及童子及第,例是抬年陷岁,兼幼补身名,引验之时,多有差异者。今日以前,有此色人,并须引验辨认,及召保官,委是正身,别无妄谬,则与改正诣实年几施行。此后更有此色身名,并同谬滥处分。

一、据申河北诸色官员纳到告赤文书,例称本据,元不较考,只有解由;河东、河北及凤翔以西,不如选格,须明告谕,仍令吏部南曹,各写一本解由、历子、考牒解状式样,遍下诸处。此后并须文书周备。如今后公然违犯,并准前殿选。今日以前,不在此例。

一、据申诸色前资官员告身,今任入历历子,或批到上任月日,或是有名假故,多无观察使及刺史具衔押署,只有录事参军批署者。选处长吏,自此后并须依格文押署,违者本人殿两选。其今日以前违程式者,宜特与磨勘收竖。

根据申报的各位官员,历任官职从两任到五任,文书材料齐全,其中有一任到两任,遗失之前任期的解由或考牒、历子,又没有公凭,同时声称原本就没有获得,既然另有公据作为证明,从此以后只以中兴以来所授予的告身为准。在此之前的历任情况,如果有声称遗失,如果是转传他人,有人检举告发,有关部门查核暴露,都按照多次颁布的敕令定罪。今日之前遗失考牒、解由、历子,如果有公凭的,也予以收纳归档。如果没有公凭,将来参加铨选时,特别降低资历授予官职。从此以后选人再有遗失,就必须回到原任职处详细说明遗失的原因,重新出具批给。如果违反,按照之前的规定扣减选数。

一、据申选人有今任文书备足,只历子内批到上任月日,不批得替罢任月日,即别有解由或公据文书,证据分明,今日以前,并准前项指挥收竖。此后更有此色人,并同有过停官。

右奉敕:“宜依。”吏部南曹将此明确告知,并普遍下发到各道州府,所有候选官员都应知晓。如果任职期满,未能获得解由、历子、文书等相应文件,不得让其辞别谢恩。如果各州府有故意刁难、不便出具的情况,罪责由本判官和录事参军承担。同年九月敕令:“应进策的人,如果是候选官员,所进策中一事可行,减两选;两事减四选;三事以上按资历授官。如果没有选可减,或所欠选数少而可行事件多,根据等第给予更优的恩奖。其他各类举人,不在进策之限。”

四年二月,中书门下奏:“诸道州府县官,甚有阙员,前资官皆资考限,所宜振滞,以示推恩。若欠一选者,无选可减,亲公事成资考者,宜优与恩命。未有资考者,准格施行。两选、三选者减一选,四选、五选者减两选,六选、七选者减三选,八选、九选者减四选,十选、十一选者减五选,十二选减六选。千牛、进马、童子、斋郎等,即宜准元和格处分。”〈逾年后,竟以选人烦多,喧讹相接,乃追罢此敕。〉

四年五月,中书省上奏说:“根据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:‘依照长期固定的格式,凡是经学出身的人,在任期间能昭雪冤狱的,允许在常规时间之外参加铨选,越级任命官职,并赐予章服。’现在详细审视敕令,所谓昭雪冤狱,是指有关部门审理定罪不公正,把曲的说成直的,已经形成案卷,或者经过长官讯问,或者是仇家申诉冤情,重新经过审讯,才查明实情,将判死罪的人改为生还,这才叫做昭雪冤狱。仍须原审官员和经办人招认犯罪事实,本处查验案卷事实后,就发给公据,并在考核文书中明确标出。等该官员任期届满之日,便依照近来的敕令,在常规时间之外参加铨选。如果救活一人,越一级任命官职;二人以上,加赐章服;已有章服的,加授检校官。如果在任期间除了昭雪冤狱之外,在期限内征收赋税全部完成,减少一年以上的候选期,或者招来增加户口一分以上,都允许给予奖赏。如果加官到五品以上,允许上奏听候敕旨。如果虽然昭雪了冤狱,但征收赋税超过期限应当降选任的,也等降选期满之后,再按照昭雪冤狱的赏格授予官职。如果逃亡了户口,也降低等级授予官职。如果本部门审理的小小刑事案件,没有经过其他部门,即使能够判决处理,也不得援引此例。”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。

应顺元年闰正月,中书省和门下省上奏说:“根据天成二年十二月敕令的节文:‘按照长定格,凡是经学出身的人,任一任官,有三考,允许进入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也可以进入中州录事参军。任两任官,有四考,允许进入中下县令、中州录事参军。任两任官,有六考,允许进入上县令、紧州录事参军。’凡是进取,都有缘由,有的年轻就得到好官,有的年老还停留在低职位。何况孤身一人、出身平民的士人,有的到四十岁才经学及第,经过八年调选,才得到一个官职,在一任之内,大多不能完成三考,再次来参加选调时,年龄已经耽误了,有的一生都做不到县令或录事参军。如果不改革,怎么能发扬光大。从今以后,经学出身的人,请求一任两考,允许进入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。”敕令说:“那些经学出身的人,一任两考,原本敕令允许进入中下县令、下州录事参军,今后更允许进入中下县令、中州下州录事参军。一任三考的人,在人户多的州县注拟。如果在近来的敕令条文中,资序没有相当的,就按照格式循资考入官;那些两任四考的人,按照两任五考的例子入官。其余按照格式条文处理。”

后晋天福二年四月敕令说:“今后各州的前资官、州县官等,如果资历考核已经超出选官范围,或者任一任官职后未进入选官范围,以及一考之前遭遇丧事,以及平反冤狱的,按照原敕令,年限满后,允许到中书省呈递文书,应当为其审查事情缘由施行。此外必须全部依照前后敕令的格式和期限,前往吏部参加选拔。如有特殊才能或突出政绩,临时奖赏提拔,不在此限定内。”当年九月,吏部铨选司上奏说:“遵照长兴四年五月敕令:‘各州府的马步判官,应在前资簿尉、判司正官中挑选差遣,近日多有未遵守。今后须在前资正官中任用,如果满两年没有过错缺失的,予以减少两次选拔,并委托本府发给公凭。如果还差三次选拔以下的,仍发给文书前往参加选拔。所有从前差遣的摄官,充任马步判官已满两年没有过错的,也令本州府发给公凭,并上奏,再过四年后给与文书赴选,比照初任官过一周年的情况。敕令到达后,应令本州府另外差遣前任正官替代。’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,敕令停废前资摄正官充任马步判官,那敕令已封锁未施行。”敕令说:“清泰二年三月以前,各州府所差遣的马步判官,有勤劳政绩的,应依照原敕令赴吏部参加选拔,不得在中书省呈递文书。”

二年十二月敕:“唐长兴二年四月五日节文:‘应州县官才授新命,及到任一考前丁忧,服阕日并与除官者。’此后应一考前丁忧州县官等,服阕后准格赴选,不得于中书陈乞。”

开运三年四月,吏部侍郎王易简奏:“伏见礼部贡院,逐年先书板榜,高立省门,用示举人,俾知状样。臣欲请选人文解条例,各下诸州知。委南曹详定解样,兼备录长定格取解条例,各下诸州,如礼部贡院板样书写,立在州院门。每遇选人取解之时,各准条件遵行,仍依板样给解。”从之。

后周广顺元年二月,吏部三铨上奏说:“去年冬天,南曹审查合格的候选官员有三百八十一人,经过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兵火,他们考核审查的历任文书都散失了,有的人送交的文书没有抄录,以及取到的南曹丢失的凭证,铨司如果按照常规条例审查,恐怕候选官员会申诉争论。现在想只依据南曹发给的丢失凭证,就予以办理。”后周太祖同意了。同年五月,中书门下上奏说:“根据司勋郎中许悬申报,暂时代理主持吏部格式事务,候选官员都说直到去年十一月内丢失了任命文书,虽然查寻旧有格式,有先例可以检寻执行,但私下认为官员上任之日,只凭任命文书和签符,罢任之时,就依靠解由、历子。既然丢了任命文书,可以检验他们的敕令甲历,如果没有解由,就难以知道真假。今后请求如果没有解由、历子、考牒的,等发文到本道州府查寻,有什么政绩过错,等回文与陈述情况的官员事理相同,就依据牒文申报铨司取保,再给凭证。”后周太祖同意了。

三年五月敕令:“凡前后出选门州县官内,有十六考而叙朝散大夫阶次敕令,并且在历任中曾升朝及两使判官、五府少尹,罢任后满一周年,给予除官。曾任两藩营田判官、书记、支使、防御团练判官,罢任后满一周年,给予除官。并允许经中书省陈述状书。选期已近,不得依照常选人惯例,再计算减选,仍必须批注历子,请给解由。若是逃失户口,降书考第,及明显有过犯,必定进行殿降。凡诸色人过犯三选以上,及未成资考,丁忧课绩,无选可减者,应当令其自己到吏部南曹投递状书。依准格式磨勘,无违碍,申送中书门下,并给予除官。其州县官恐怕亏损年限资序,愿意归入选门者,也听任自便。如曾任推巡军事判官,并诸出选门官,并依据现任选数叙理,取解由赴集,依格敕磨勘,送中书门下,于铨司注拟前,先次除官。所有诸色尚选人,今后不得妄有陈乞,及不伏格敕,理论功课。如违,应当进行举勘。若特恩除受,擢才委任,不拘此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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