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三

明法

五代明法科考试制度变更

本文永久链接:https://shishuguan.com/books/wudai-huiyao-baihuawen-full/volume-23/chapter-3

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五代后唐、后晋、后周时期明法科的考试规定及其变更。

阅读提示

注意本章按时间顺序记载,涉及三位皇帝,考试内容在帖经与墨义之间反复,体现了制度调整的过程。

明法科开元礼科贡院五选集帖律令

后唐长兴二年七月一日敕令:“明法科,今后应与开元礼科相同,其选数及赴举之时,委托贡院另外上奏,会集各法试官,依照格例考试。”

晋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敕令:“明法一科,今后应令五选集合格,注官之日给予优厚处分。”

周广顺三年正月,户部侍郎、权知贡举赵上交上奏:“明法科原帖律令各十五帖,对义二十道。如今欲罢去帖律令,考试墨义六十道。”朝廷听从。至当年八月,刑部侍郎、权知贡举徐台符上奏:“仍依原格帖律令各十五帖,对墨义二十道。”朝廷听从。

热门讨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