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三

科目杂录

五代科举科目与考试规则调整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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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后唐至后周科举考试科目与录取规则的调整,包括放人人数、试官设置、考试内容及禁令等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项敕令与奏章的先后顺序,以及考试科目名称的演变。

科目五科三传三礼九经

后唐同光四年正月,五科举人许维岳等一百人进呈状文说:“我们见到新制定的格文,三礼、三传每科只录取两人。如今三传一科有五十多人,三礼有三十多人,三史学究有十人。如果每年只录取两人,以及一人,逐年又有初次应试的人增加。我们见到咸通、长庆年间录取举人,原本没有固定标准;又同光元年春季榜,也是十三人。请求依照元年旧例录取。”敕令说:“依从。”

天成二年正月二十七日,尚书礼部贡院上奏说:“五经考试官,先前在吏部时,长定格应当请求两员,现在归属贡院,按照新定格文,只令奏请一员,并兼任考试。因今年科目人数转多,想依旧制,请求考试官各一员。如蒙允许,随后列出所请官员姓名官衔上奏。”奉敕令:“应该依从。”

三年二月十日,礼部贡院上奏说:“本司依据乡贡九经刘英甫经中书省呈递状文,请求考试经义九十道,以代替旧格帖经,奉堂判令详状处理。本司依照格文,九经只帖九经书各一十帖,并考春秋、礼记口义各一十道。如今依照旧例,并不曾有应排科讲义,九经若便依据所到的引试排科讲义,恐怕有违格例。”奉敕令:“刘英甫请求以讲义代替帖经,既能鼓箧而来,必有撞钟之应,应令礼部贡院考试。”那年七月十三日敕令:“今后三传、三礼、三史、开元礼、学究等考试,本业完毕之后,引试对策时,应令主司在时务中采取恰当的对策题目,精心加以考核,不必拘泥于对属。必须有文章,但凡能词理周通,文字典切,就录取及第。如达不到此格,虽然本业粗通,也必须黜落。应九经、五经、明经帖书考完文格后,引试对义时,应令主司在大义中广泛出经义问五道,在帘下考试,只令隔帘解说。只要不失注疏义理,通二通三,然后便令念疏。如是熟卷,必须全通,仍无差错。如果能入帘,也须在时务中选策题,精心加以考核。如对笔砚留意的人,则任其用四六对,仍须理有指归,言关体要。如不曾对笔砚下功夫,则允许直书其事,申明利害,不得错用文字。其义问、念疏、对策,逐件须有去留。”

长兴四年二月十六日,礼部贡院上奏:

新制定条件如下:

一、九经、五经、明经呈交帖经凭证时,试官书写通不之后,有不及格者,喝名落后请放置笔砚,将所纳帖经凭证分明,却令自己阅览。若是试官错写通下,应当予以改正。如有怀疑者,便允许请本经当面检查对证。如果是确实错误,就在帖经凭证上署名而退。

一、五科常年批驳榜单发出,多称屈塞,今年并明书所对经书墨义,说“第几道不,第几道粗,第几道通”,任其取本经书疏对照验证。如考试官去留不当,允许呈状陈述,再加考核。如应当黜落而妄加控诉,当严加断处。

一、今年有抱屈落第的举人,允许将状纸申诉于贡院官,应当与重试。如贡院不理,即往御史台论诉。请从考试举人之日起,令御史台派人接受举人诉屈文状,并引本人勘问所论事件。或知贡举之官及考试之官以下,敢有受贿赂,升擢亲朋,屈抑艺能,暗中接受请托,以及不依格式去留者,一事有违,请按朝廷典法处置。

一、怀挟书策,旧例禁止,请从今后入省门搜得文书者,不论多少,依例带出,停考将来两举。

一、遥口受人回换考试位置及抄义题帖书时,种种相救,依例带出,停考将来三举。

一、艺业未精,依格落下,羞见同人,妄自煽动冤屈之声,打算作为将来基础,及他人帖对过场数多者,便生诬陷玷污,或罗织殴骂者,都当收禁,发公文送御史台,请准审讯。如知贡举及考试官事涉徇私,屈塞艺士,请按朝廷典法处置。若虚妄者,请严加科罪断处,发公文送本道重处色役,仍永不得进入举场。同保人也连坐,各停考三举。

奉敕令:“应该依从。”

周广顺二年二月,礼部侍郎赵上交上奏:“贡院诸科,如今想不考试泛义,口义五十道,改试墨义,共十道处理。”听从了。

三年正月,户部侍郎、权知贡举赵上交上奏:“九经举人原帖经一百二十道,墨义二十道,如今想罢去帖经,在诸经墨义对一百五十道。五经原帖经八十道,帖墨义二十道,如今想罢去帖经,令对墨义一百道。学究原念书二十道,对义五十道。”听从了。到那年八月,刑部侍郎、权知贡举徐台符又上奏:“九经请求对墨义六十道,其帖经对策,依原格式。五经也请对墨义六十道,帖经对策依原格式。”听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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