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五

幕府

五代幕府制度敕令汇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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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对地方幕府官员的奏荐、任期、随府罢职等各项制度的规定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朝敕令对幕府官职的奏荐权、任期、随府罢职等规定的变化,以及朝廷对地方奏荐的限制逐步加强。

幕府判官节度使防御团练刺史

后唐同光二年八月八日,中书门下上奏说:“各道除了节度使和两使判官由朝廷任命外,其余职员和军事判官,因为《诗经》中歌颂招揽贤才,礼制中记载赠帛以礼贤士,重视征召人才,以光宠宴席。因此,辅佐知己的推荐,成就礼遇士人的荣耀,必须完全了解其经历,熟悉其才能品行,才能胜任幕府中的谋划,以配得上席间珍品。自从伪梁以来,这种做法很违背此义,都是从朝廷任命,来辅佐藩镇。由于多事之秋,担心失去合适人选,想要通过选拔,以表示改革。今后各道除节度副使、两使判官由朝廷任命外,其余职员和各州军事判官等,都任由本道、本州自行征召举荐。其中军事判官,仍然不在上奏朝廷的范围内。”

天成元年八月十一日敕令:“各道设置幕府,都有旧的规定,上奏推荐官员,也著录有前代的格式,如果废弃或混乱,难以纠正浇薄欺诈的风气。从前各道上奏请求判官,如果遇到调动镇所,就应该随同离去,如果没有任命,也随幕府废除。近年来惯例,与从前不同,使府虽然遇到调动,判官原本坚守旧职。今后如果由朝廷任命的,就不受使府调动影响。如果是自己请求充任职务的,就必须随同离去,如果遇到府罢,其职务也废除。又按旧例,藩镇带平章事头衔,上奏请求判官,殿中侍御史以上允许上奏赐绯,御史中丞以上允许上奏赐紫。现在不带平章事的,也按带平章事的例子处理。如果是防御团练使上奏请求判官,自员外郎以下,不在上奏赐绯的范围内。其所上奏的判官、州县官,都必须将前任告身和敕牒随奏状送到京城。如果是未曾有官职,需要借试衔的,也必须在奏状内说明尚未有官。如果是节度使、观察使、留后及权知军州事,都不在上奏请求判官的范围内。如果刺史要上奏州县官,必须申报本道请求发表章,不在自己上奏的范围内。今日各道上奏请求从事,本无官署,胡乱结加虚衔,不论职位高低,多是同时请求赐绯赐紫,不仅混乱,实际上开启侥幸求取之路,严重损害典章制度,必须加以整顿。应当命令各道州府,并传下所管辖的各州,按敕令处理。”

四年六月敕令:“各道节度行军司马,名位虽高,但若主帅不在,其军州事务由节度副使代理。”

长兴元年五月十六日敕令:“去年相继有各道前任掌书记以下的幕宾到京城,求官的人数极多,有的自己陈述经历,有的由卸任节度使推荐,还有已经参加郊天仪式的。目前朝班中没有空缺职位安排,这些官员都是随府罢职,相继到京。在奏请征召时,谨慎选拔全由门馆,等到替换闲居之后,安排必须告知朝廷。若不特别商议处理,恐怕长久滞留。应当命令在诸道掌书记以下,根据有空缺的地方各任命一员,仍然从此凡是朝官及各州府判官,替换满一年后,可以求官,选拔才能,特别敕令不在此限。”同年十二月十九日,太常丞孔知邵上奏:“诸道行军副使、两使判官及防御团练、军事判官,并请求按照考绩期限将满一个月前,由本处上报朝廷任命替换。”听从了他的建议。连同上佐、县令录事、判司主簿,也按此指挥处理。如果有丁忧及不赴任、因事停官、死亡等情况,都需写明日期申报上奏,如不按指挥处理,治罪本处判官。

二年二月,中书门下上奏:“按照天成四年六月二十日敕令,刺史按旧例以三年为限,其少尹、上佐官以二十五个月为限,府县官按照长定格以三十个月为限,其行军副使、两使判官以下幕僚,以及防御团练副使、判官、推官、军事判官,都应以三十个月为限。如果是随府,不在此限。”同年十一月敕令:“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,一年外与比拟。书记、支使、防御团练判官等,二年外。推巡、防御团练推官、军事判官等,并三年与比拟。仍每次除授,酌量改转官资,或阶勋职次。如果文学、智术超群绝伦者,不拘年月之限。才器卑陋,靠关系得事者,即在州县官中比拟。如果州县官中有文学雄奥,识略优深者,也在班行诸道判官中比拟任使。”

清泰二年七月,中书门下上奏:“自今年三月后,各州刺史上奏军判官九人,实行有阻碍。新敕令担心在外未知。”敕令:“军判官应当命令本州刺史自己选择举奏,起初暂且授予本职,不得给予官品,或者与刺史连任相随,显著有功劳才能,允许本州刺史上报,酌量奖励升擢,仍不得枉法推荐。其三月后九人暂且予以施行。”

晋天福二年二月敕令:“前任诸道行军副使等,今后替换一年后,方得到京城。其中先前替换在京者,应当命令中书门下根据现有空缺任命,仍敕令诸道知晓。”

四年七月敕令:“今后防御团练、刺史所奏从事,无官职者不在申报推荐之列。”

汉干祐元年正月敕令:“其诸道行军副使、两使判官,今后不得上奏推荐,委派中书门下选拔。带使相节度使允许奏请节度掌书记、观察支使、节度推官;不带使相节度使只允许奏请节度掌书记、节度推官。其防御团练判官、军事判官等听任上奏,仍须精心选择才能。其上奏推荐州县官,带使相允许推荐三人,不带使相允许推荐二人,防御团练、刺史允许推荐一人,仍然援用唐朝、晋朝敕令永远作为规则。”

周广顺元年三月敕令:“副留守、节度副使、行军司马、两京少尹、留守判官、两使判官,共允许差定当直人力,不得超过十五人。诸府少尹、掌书记、支使、防御团练副使,不得超过十人。节度推官、防御团练军事判官,不得超过七人。并取本厅旧当直人力充任。如果人数少不够新定数目,只仰仗旧人数差定,仍命令各处登记造册收管。此外如不遵守条制,额外占用差遣人户,本官当行朝廷法典。”

显德二年六月诏令:“两京、诸道州府留守判官、两使判官、少尹、防御团练军事判官,今后都不得上奏推荐,如随郡已历前件官职任者,不在此限。其防御团练刺史各设置推官一员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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