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六

五代盐政敕令调整与盐区划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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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五代后唐至后周期间关于盐政的多次敕令调整,包括盐钱减免、发放时间、征税标准及食盐销售区域划分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条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具体税收数字,理解盐政调整背后的财政与民生考量。

减放蚕盐盐钱

后唐同光三年二月敕令:“魏府每年所征收的随丝盐钱,每两减放五文;逐年发放的蚕盐、食盐、夫盐、甜次冷盐,每斗减五十文,栾盐每斗减三十文。”

天成元年四月敕令:“各州府百姓应发放的蚕盐,今后每年只在二月内发放一次,依照夏税期限交纳钱款。”

晋天福元年十一月敕令节文:“洛京管内逐年配给百姓的食盐,从明年起每斗减放十文。”

天福七年十一月,宣旨下三司:“所有往来盐货全部征税,过税每斤七文,住税每斤十文。各道属于州府管辖的盐务,都令省司派人管理。(此前,各州府除发放蚕盐征收钱款外,每年末盐界分的场务,约卖钱十七万贯有余。言事者称,虽然得到这笔钱,但百姓多犯盐法,请求将上述食盐钱在诸道州府按户计算,每户一贯到二百文,分为五等配给。然后任人随意贩卖,既不亏官,又有利于百姓。朝廷实行此法,各处场务暂且照旧。不久盐货迅速贬值,离产盐地远的州县,每斤不超过二十文,近处不超过十文,掌管事务的人又难以突然改变法令,上奏请求重新设置征税。大概是想断绝私自贩卖,使利益归于官府,场院卖盐虽多,人户盐钱又不免除,百姓很受苦。)

周广顺二年三月敕令:“青、白池务,向来有规定,只是近年,很不遵守。向来青盐一石,抽税钱八百文,盐一斗;白盐一石,抽税钱五百文,盐五升。访闻改法以来,不方便商贩,应令庆州榷盐务,今后每青盐一石,依旧抽税钱八百文(八十五陌),盐一斗;白盐一石,抽税钱五百文(八十五陌),盐五升。此外不得另有求取。”(青、白盐池在盐州北面。唐朝原有四池:乌池、白池、瓦窑池、纽顶池。现在征税设官,只有青、白二池。)

广顺三年十二月敕令:“各州府及外县镇城内,居民的屋税盐,今后不再发放,其盐钱也不征收。所有乡村人户应领的蚕盐,所在州县城镇要严格检查,不得放入城门。”

显德元年十二月,皇上对侍臣说:“我看食用末盐的州郡,犯私盐的比颗盐界分多。大概因为低湿之地,容易刮土煎盐,岂止违犯我的榷法,又玷污我的好盐。况且末盐煎炼、搬运费用,比颗盐多一倍。现在应分割十余州,令其食用颗盐,不仅运输省力,又减少人犯禁。”从此曹州、宋州以西十余州,都食用颗盐。

显德三年十月敕令:“漳河以北州府管界,原本是官场卖盐,今后除城郭草市内,仍旧禁止私盐,其乡村一律不进行盐货通商。各处有咸卤的地方,任凭人户煎炼贩卖,但不得越过漳河,进入不通商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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