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六
曲
五代酒曲政策反复与专卖制度变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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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五代时期对酒曲专卖制度的多次调整,从允许私造到恢复官曲官卖,并不断放宽或收紧。
阅读提示
注意各朝敕令在允许私造与恢复官卖之间的摇摆,以及曲钱征收方式的变化。
梁开平三年十一月敕令:“听任各道州府百姓自己制造酒曲,官府不禁止。”
后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三日敕令:“所有三京、邺都、各道州府乡村人户,从今年七月以后,在夏秋田苗上,每亩缴纳曲钱五文(足陌)。任凭百姓自己造曲,酿酒供自家用,这部分钱随夏秋两税征收,不折算成其他物品。至于京都及各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,原来逐年买官曲的酒户,准许他们自己造曲,酿酒售卖,并依照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内,按每户计算,在买官曲钱数内只缴纳十分之二,作为榷酒钱,就从今年七月后,按数额征收。榷酒户以外,其他各类人户也允许私自造酒曲供自家用,但不得私下卖酒。如有违犯,即行纠察,勒令依照中等酒户缴纳榷税。其村坊任凭估价售卖,不在缴纳榷税之限。曲敕命到达之后,任凭踏造。如卖曲酒户中,有去年曾买官曲,今年因事不方便买曲而愿意开店的,则予以除名。如看到新敕令,有愿意开酒店缴纳榷税的,则不论旧户、新户,便令依照现有纳钱等户的例缴纳榷税。此后酒户中有无力开店卖酒的,也允许随处陈状,其旧纳钱都应停废。所有各处曲务,也仰照十分减八分价钱出卖,不得再请官本踏造。”
长兴元年二月敕令节文:“各道州府人户,每秋苗一亩上,原征收曲钱五文,今后特放免二文,只征三文。”
长兴二年五月敕令:“所有三京、各道州府,苗亩上所征曲钱,便从今年夏税一并放免。其曲由官府自造,委托各州减旧价一半,在城中扑断货卖。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,乡村人户,或要供家用,任凭自造。”敕令下达后,百姓觉得很方便。同年七月,三司上奏:“各道州府申诉,先前有敕命,允许百姓造曲,不到官场收买。考虑到课额不足,请依照以前曲法,乡村百姓与在城条法,一样处置。”皇帝听从。仍依据百姓已造到的曲,务令送纳入官,酌量支还麦本。
周显德四年七月敕令:“各道州府曲务,今后一切依照旧例,官府禁止私曲而专卖酒曲,各处先前设置的都务,待敕令到达之日,一并停罢。根据现存曲数,准备货卖,并根据年计应合使用的曲数,按时踏造,等民户将价钱送到,根据数额给曲,不得赊卖或摊派给民户。其外场酒务,一切仍旧。乡村人户,今后都允许自造米醋,以及卖糟造醋供食用。仍允许在本州县界内,选择精美处沽卖,其酒曲条法依旧施行。”〔先前,晋、汉以来,各道州府都榷计曲额,设置都务以卖酒。民间的酒醋都很淡薄,皇上知道这个弊病,因此命令改法。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