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六
铁
五代铁政放宽:从官营到民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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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后唐与后晋两朝关于铁器铸造与买卖的敕令,放宽了官营限制,允许百姓自铸自买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时注意两则文献的时间顺序及政策变化,理解后唐与后晋对铁器经营的不同规定。
敕农器烧器动使诸物熟铁
后唐长兴二年十二月敕令:“今后不论农器、烧器、动用诸物,都允许百姓自行方便铸造,各道监冶,除当年定额铸造上供军队用的熟铁和器物外,只负责出产生铁,比以前的价格,各自按照当地现行的高低价,每斤一律减十文出售,杂用熟铁,也听任百姓自己冶炼。巡检、节级、句当卖铁场官以及铺户,全部废除。乡村百姓,只在隶属省司的夏秋苗亩内缴纳农器钱一文五分足,随夏秋两税分两次送纳。”
晋天福六年八月赦节文:“各道铁冶三司原先条例规定,百姓农具破损,必须在官场中卖,铸造时再到官场中买铁。今后都允许百姓自行方便铸造买卖。所在场院,不得禁止搅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