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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货四第三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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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税。元朝初年,向百姓征收酒醋、盐、河泊、金、银、铁冶六种税,每年税额为银一万锭。太宗二年,才开始制定盐法:一引盐重四百斤,价格是银十两。中统二年,减为七两。至元十三年,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。二十六年,增加到五十贯。元贞二年,又增加到六十五贯。至大二年到延祐三年,陆续增加到一百五十贯。至大四年,户部上奏说盐税价钱,中统至元年间,每引十四两,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,以后逐渐增加到元贞二年,一引相当于中统钞六十五两。此时中统一两可以买盐四斤左右。至大二年,尚书省奏准:每盐一引改为至大银钞四两。这相当于至元二十两折合中统钞一百两,比原价增加了三分之一。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,一贯同交钞一两,中统二年减为七两,就是白银七两。户部所说的每引十四两,是交钞十四两。大德四年,规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,附带收取钞二两五钱,纲船水脚一两一钱,装盐席素钱七钱,仓场脚钱六钱,总共缴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。
在各种税收中,以盐税的收入最为巨大,其条例也最为繁重。《至元新格》为盐税设立的事项共有九条,现在概括其大要说:各级官吏违法营私,一一出榜公布,严厉禁止惩治,仍派廉洁干练的人员体察,务必使公私便利。各盐场的盐袋都由判官监装,必须斤重平均,没有多余或欠缺。各灶户送盐到场,必须随时公平收纳,不得刁难。应给的工本钱,由运官临时给付。各场堆积未桩的盐数,必须使洪水不能侵犯。如果防备不合法而导致损毁的,一并赔偿。各院务官大的不超过三员,其攒拦等人斟酌设置,不要冗滥。各转运司并提点官吏,凡是在管辖下索取借用财物的,以盗窃论处。各监司凡报告私盐,必须指定煎藏处所,不得随意进入人家搜查捉拿。凡捉获私盐,审问属实,依照条例追缴没收,立案申报所属上司。各盐法必须现钱卖引,一定要价钞入库,盐袋出场,才算结课。那些运司官能使税收增加盈余的,奏报朝廷予以升迁。
至元二十二年。中书省上奏:“一引盐的根底,官府卖十五两,但富豪有势力的人假借名义买引,勒索牟利。十八年,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,江西卖一百七十两,上都、大都一引盐也卖一百二十两,圣上的恩惠不能下达,穷苦百姓淡食,请求设立常平盐局。如果盐商勒索高价,则官府低价卖给穷民方便。”皇帝听从了。
其颁布实行的条例:
一,盐局设大使、副使各一员,选择诚实可靠有产业的人充任。
一,每年销售的盐数,根据户口多少斟酌确定。
一,盐袋不论,价格平和,听从百姓方便发卖,如果盐价上涨没有商人贩运,官府负责发卖。
一,本处正官负责监督发卖,不要导致缺误,也不得克扣斤两亏损穷苦百姓。
一,应设立的盐局,本路根据情况斟酌设立。
一,应使用的攒典、秤子等人,从中等户内差拨,不要多余滥设。
一,各处运司在至元二十二年,额定盐数,先保证常平盐袋。
一,各处运司额办盐数,督促各盐场按时一起生产,不要导致缺误支发。
二十九年,中书省颁布恢复办理税收条例:
一,各路应管公事的官吏以及军民人等,不得虚张声势煽惑,搅扰破坏现在办理的税收。
一,蒙古、汉军、探马赤、打捕鹰房、站赤等各类人等,一律购买食用官盐,不得私自煎盐贩卖。
一,现钱卖引,依次支发盐袋,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。违者,其价钱与盐一并没官。假借名义盗买的,还要征收加倍赃物。
一,纳课买引到场,查盐不得掺杂资金越次,依仗势力,勒索斤两。
一,煎盐的地面,如果是官有山场、草荡、煎盐草地,任何人不得侵占。
一,官方规定的袋法,每引四百斤之外,夹带多余斤两的,按私盐法判罪。
一,巡逻禁止私盐的,在场百里之外,由运司派人巡逻捉拿。其余行盐的地方,委派盐官与管民正官巡逻捉拿。
一,行盐地面,有私立牙行,大秤破坏盐法的,所在官府即日罢除。违者,捉拿治罪。
一,主管官吏有克扣工本,或以他物折算,亏损灶户的,严行判罪,并勒令赔偿。
一,贩盐者不得掺杂灰土,违者严行判罪。
一,贩卖私盐者判徒刑二年、杖打七十,财产一半没官。判决后,戴镣服役,期满释放。有人告发捕捉的,在没官财物内一半充赏。贩卖盐犯界的,减私盐一等。
一,各路官府有亏损公课的,审问属实,即日罢免本官,拖欠的课程依数追征。
一,附场百里之内,民户食盐,官府设置局发卖,由运司凭验关防,不要导致私盐发生。
一,卖过的盐引,限五日内到所在官府缴销,其中的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,各从不得拘夺,违者由行省判罪。
延祐五年,申明盐税条例。六年,又颁布盐法通例。大致都以至元条例为本,加以增减。只是私盐犯界盐走漏,管民、提点官以及巡尉、弓兵等人,初犯笞打四十,再犯杖打八十,三犯杖打一百,并除名。通同纵放的,与犯人同罪。立法太严,官吏获罪日益增多,不是长久的制度。至于禁止盐司人买引,大德七年,才开始著为法令。
大都盐场:太宗八年,设置在白陵港、三叉、大沽等处,每引给予工本钱。至元二年,增设宝坻两个盐场;灶户工本,每引中统钞三两。八年,因为民户多食私盐,亏缺国家税收,按人口给盐。十九年,在大都设置局卖引,盐商买引领取盐。二十八年,增加灶户工本,每引中统钞八两。
元统二年,监察御史上言:“我私下看到京畿居民繁盛,日用之中盐不可缺。大德年间,因为商贩把持市场,百姓吃高价盐,于是设置盐局设官卖盐,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。后来虽然价格加倍,还能满足民用。到泰定年间,因为所任局官不得其人,导致有短少的弊病。于是大商趋利者营求。当权者以局官侵盗为由,辄奏请罢除,恢复从民间贩卖,从此钞一贯仅买盐一斤。无籍之徒私自越界煎卖,官税被其侵碍,而百姓吃高价盐更甚,实在不符合朝廷体恤百姓之意。应该仍旧设局,官府负责发卖,这样税收不亏,而百姓受惠。”不久大都路与大兴、宛平县所申,又户部尚书条奏,都像御史所说。户部议:“仍然依照旧制,在南北二城置局十五处。每局每天卖十引,设卖盐官二员,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。凡买盐超过十贯的,禁止。不满一贯的,按所买给予。如果满一年没有短少失陷,以及达到原定分数,减一界升用。如果有等待盗贼的,依例追断。其应卖盐数,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,起运到京城粮仓,用官方定制的法物两平称收,分给各局。”中书省按所拟施行。
至正三年,监察御史王思诚、侯思礼等上言:“京师自大德七年罢除大都盐运司,设官卖盐置局十五处,泰定二年因为其不便罢除。元统二年又恢复,至今十年,法久弊生,在船上则有偷盗渗漏的祸患,入局则有掺杂灰土的奸诈。名义上一贯二斤四两,实际得不到一斤以上。其干净不杂而斤两充足的,只有上司提调的数处罢了。又有常白盐一千五百引,用船五十艘。每年从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,用船五十艘。每年从七月起运,而运司所派的人擅作威福,南到临清,北到通州,所到之处用绳索拦截河道,舟船往来无不受到骚扰,名为和雇,实是强夺。一年之中,千里之内,凡是富商巨贾、达官贵人的船一概拦截,得到贿赂就放行。所拘留的,都是贫弱无力的人,其船小而不坚固,渗漏偷盗,弊病多端。到达京城粮仓,又不按时交收,拖延岁月,困守无聊,卖妻子、用船作抵押的,往往有之。客船既然顾虑不前,京师百物因此涨价。我私下计算官盐二万引,每引脚价中统七贯,总为钞三千锭。而十五局官典俸给按一年计算,又五百七十六锭。其直接支取的赁房费用、短脚之价、席草诸物,又在外边。当时置局设官,只是因为百姓吃高价盐,殊不料官卖的弊病,反不如商贩的便宜。难道不是消耗国库,而使商民受害?应该罢除其盐局,到明年起运之时,张贴榜文宣告盐商,让他们方便入京兴贩。至于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,也应在江南造小料船的地方,如数建造。建成之后,交付运司雇人运载。这样舟船畅通,商贾聚集,则京师百物便宜,而盐也不贵了。”户部议:“地设盐局应该准予革罢,听从客旅兴贩。其常白盐,是内府必用之物,起运如故。”中书省按部拟施行。
河间盐场:太宗二年设置,拨给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户,盐一袋重四百斤。至元七年,定例每年煎盐十万引,办课一万锭。十二年,增加灶户九百余户,增加盐课二十万引。十八年,增加工本为中统钞三贯。十八年,江南、江北、陕西、河间、山东各盐场增加灶户。又增加灶户七百八十六户。二十三年,增加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。二十五年,增加工本为中统钞五贯。二十七年,增加灶户四百七十户,办盐三十五万引。至大元年,增至四十五万引。延祐元年,因为亏课,停止五万引。
至正二年,河间运司申报:“本司每年办纳定额和余盐共三十八万引,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。以供国用,不算不重。近年以来,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的很多,大概因为军民官失于禁止治理,以致侵碍官课,盐法涩滞,实在由于此。乞求降旨宣谕所司,钦依规定办理。”中书省奏闻,下旨告诫约束。
三年,河间运司申报:“生财节用,本是治国的常道;薄赋轻摇,实是理民的大本。本司每年定额盐三十五万引,近年又添加余盐三万引。原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,除逃亡外,只存四千三百零一户。每年额盐,勒令现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。今年如果依旧煎办,人力不足。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继,百姓没有买盐的资金。如蒙怜悯,从至正二年开始,暂时免除余盐三万引,等到丰收之年,煎办如旧。”户部因为钱粮支用不敷,暂时拟定停煎一万引,中书省按部拟施行。
不久运司又说:“至元三十一年,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,以后陆续增加到三十五万引。元统元年,又增加余盐三万引。已经奏准停煎一万引,外有二万引,如果仍先前勒令现有灶户包煎,实在难堪。如将余盐二万引一同停煎,诚为便利。”中书省议:暂时拟定余盐二万引停煎一年,至正四年煎办如故。
山东盐场:太宗二年设置,灶户有二千一百七十户,一两银子可以买到四十斤盐。中统元年,每年办盐银二千五百锭。四年,命令民户每月买盐三斤。灶户逃亡的,用民户补充。这一年,办盐银三千三百锭。至元二年,办盐课银四千六百锭十九两。这一年,户部制造山东盐引。六年,盐引增加到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张。从此以后,每年增加。到十二年,盐引达到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张。十八年增加灶户七百户,盐引增加到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张,工本增加到中统钞三贯。二十三年,盐引增加到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张。二十六年,减少到二十二万张。大德十年,又增加到二十五万张。至大元年以后,每年办理正余盐三十一万引。
元统二年,户部呈报:“据济南路副达鲁花赤完者、同知阇里帖木儿说,比照大都、河间运司,每年改设巡盐官十二员,专门巡禁本部。详细考察山东运司,每年办理钞七十五万余锭,行盐之地,周围三万余里,只有运判一员,怎能遍行各地,恐怕私盐往来,侵损国家课税。”本部商议:“河间运司定设奏差十二名,巡盐官十六名,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,现在按比例添设巡盐官,原来设置的奏差内减去十二名。”中书省按所拟方案执行。
三年,山东运司根据临朐、沂水等县申报:“本县十山九水,居民稀少,原先是食盐地方,后来改为行盐。民间于是吃贵盐,公私都不方便。如果蒙准仍改食盐,让居民按户口多少交纳课税,那么官民都方便,而且可以革除私盐的弊端。”本司移送分司,以及益都路并下文滕、峄等州,都认为食盐方便。户部商议:“山东运司所说,在滕、峄等处增设十一局,如同登、莱三十五局的例子,在钱谷官内统一注选局官,散卖食盐,官民都方便。既然经有关部门研究,应采纳所议。”中书省按所拟方案执行。
河东盐场:太宗二年设置,一两银子可得盐四十斤。五年,拨新降户一千户为盐户,命盐使姚行简等人修理盐池损坏处。宪宗七年,增拨一千零八十五户,每年捞盐一万五千引,办课银三千锭。中统三年,因民户煎小盐,每年办课银二百五十锭。五年,又办小盐课银二百五十锭。至元三年,谕令陕西四川,将所办盐课输纳给行制国用使司。十年,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人,每丁捞盐一石,给工价钞五钱。每年办盐六万四千引,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。二十九年,减少大都盐一万引,并入京兆盐司。大德十一年,增加到八万二千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煎余盐二万引,共为十万二千引。延祐三年,因盐池被雨损坏,减课钞为八万二千余锭。于是晋宁、陕西改吃常仁红盐,杯孟、河南改吃沧盐,仍输课于陕西。不久因百姓不堪负担,免除其课。六年,增余盐五百引。这一年,实际捞盐十八万四千五百引。天历二年,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。
四川盐场:起初拨灶户五千九百余户。至元二年,命令修理盐井,禁止解盐不许过界,因为盐井坏废,川民多吃解盐的缘故。二十二年,每年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。二十六年,增加到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。皇庆元年,减煎余盐五千引。天历二年,盐引增加到二万八千九百一十,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。
元统三年,四川盐茶转运使司请求在所办余盐一万引内,酌情减免带办两浙的五千引之数。又分司运官也说:“四川盐井,都在万山之间,比之内地、两淮,优劣劳苦不同,又行带办余盐,百姓不堪负担。”中书省奏报皇帝。敕令带办余盐五千引,暂时停办。
辽阳盐场:太宗九年,设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。每盐一石价钱七钱半,带纳匠人米五升。乃马真皇后称制四年,合懒路每年办课白布二千匹,恤品路布一千匹。至元四年,禁止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,不许过涂河界。这一年,命令各位下盐课按例输纳。二十四年,滦州四处盐课原来纳羊一千头的,令按例纳钞。延祐二年,命令食盐民户课钞,每两率加五钱。
两淮盐场:至元十三年,命令提举马里范张按宋朝旧例办课,每引重三百斤,其价为中统钞八两。十四年,改每引四百斤。十六年,每年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。十八年,增加到八十万引。二十六年,减少十五万引。三十年,因襄阳民改吃淮盐,增加八千二百引。大德四年,元贞二年,因河南亏两淮盐十万引,钞五千锭,派遣札刺亦台审问,治罪。谕令盐运司设立关防之法,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的,所官收批引牙钱,不经批验所的,本仓就地收取。八年,停煎五万余引。天历二年,额定办理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,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,工本从四两递增到十两。
至元六年,两淮运司根据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的牒文:“本司从至元十四年创立,当时盐课没有定额,只是根据实际办理,后来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。客人买引,自行到场支盐,场官逼勒灶户,加其斛面,以通盐商,破坏盐法。大德四年,中书省奏准,改法立仓,设纲使运,拨袋支发,以革除前弊。至大年间,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,共九十五万七十五引,客商运到扬州东关,都在城河内停泊,听候通放,不下四十万余引,积叠很多,不能按时发放。至顺四年,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说:‘每年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。客商买引,关给勘合,赴仓支盐,雇船脚力,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,近仓不下七八贯,运到扬州东关,等候依次通放。那些船夫等人,仗着盐主不能照管,视同己物,任意侵盗。等到事情败露到官,并非不严加惩治,但怎能禁止。所盗之盐,以钞计算,不过折其旧船赔偿,怎能如数征还。因此星河客商,亏陷资本,外江兴贩,多被欺侮,而百姓高价买不洁之盐,公私都困。’私下看扬州城外,沿河两岸有很多官民空闲之地。如果允许盐商自行买地,建造仓房,支运盐袋,临期用船,载往真州发卖,既可防侵盗之患,更是长久之利,对于盐法不是小补。”已经申报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。公文往返,纷纭不决。很久之后,户部才定议,令在客商带纳挑河钱内,拨钞一万锭,建造仓房,仍咨河南行省,委官偕同运司相视,果然没有违碍,然后执行。
两浙盐场:至元十四年设置,每年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。每引分二袋,每袋按宋朝十八界会子,折中统钞九两。十八年,盐引增加到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。十九年,每引增钞四贯。二十一年,设置常局以平盐价。二十三年,盐引增加到四十五万。二十六年,减少十万引。三十年,在滨海渔所设置卖盐鱼局。三十一年,合并四十所为三十四场。大德五年,盐引增加到四十五万。至大元年,又增余盐五万引。延祐六年,每年盐引五十万引。七年,定盐课十分为率,收白银一分,每银一锭,准盐课四十锭。其工本钞,浙西正盐每引增至二十两,余盐至二十五两;浙东正盐增至二十五两,余盐三十两。
至元五年,两浙运司申报:
本司从至元十三年创立,当时没有定额。到十五年才开始立额。办盐十五万九千引。以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,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,每年总计四十八万引。每引最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,以后增为九贯、十贯,以至六十贯、一百贯,现在则为三锭了。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,比较初年,引增十倍,价增三十倍。课额越重,煎办越难,加上行盐地界所限户口有限。以前听任客商就地场支给,设立检校所,称检出场的盐袋。又因支查停积,延祐七年,比照两淮之例,改法立仓,纲官押船到场,运盐赴仓收贮,客旅就仓支盐。开始觉得方便,经过二十多年,纲场仓官任非其人,只务搜刮。况且本司地界居江枕海,煎盐停灶,散漫海隅。行盐之地,里河与两淮邻接,海洋与辽东相通。番舶往来,私盐出没,虽有刑法禁令,难以完全防御。盐法败坏,亭民消废,其弊有五:
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,各场原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,后来因水旱疫病,流移死亡,只存七千有余。至今未蒙签补,所抛下的额盐,只有勒令现户包煎而已。若不早为签补,优加存恤,将来必致损害现户而亏大课。此弊之一。
各纲运盐船户,经行年久,奸弊日益滋生。凡迟到场装盐之时,私自嘱托盐场官吏司秤人等,加重其斤两,装为硬袋。出场之后,沿途盗卖,用灰土补充所亏。等到达所赴之仓,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,既不加辨别,秤盘又不合法。在仓日久,又再消折。袋法不均,确实不是小事。不如仍旧令客商就地场支给,既免纲运供给水脚之费,又盐法一新,此弊之二。
本司每年办额盐四十八万引,行盐之地,两浙、江东共一千九百六十万余口,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,总计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。即使卖尽其数,还剩盐三万一余引。每年督促有关部门,验户口请买。又值连年荒歉,流亡者众多,加上濒江沿海,私盐公行,军民官失于防御,各仓堆积累年未卖之盐,共九十余万引,无从支散。此弊之三。
又每季拘收退引,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,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,缴纳退引。岂料各地提调之官,不能用心检举,纵令吏胥坊里正等,索取分例钱,不满足其欲,则多方留难。客人或因发卖迟滞,转往他处,引不拘纳,致使奸民藏匿在家,影射私盐。而且卖过官盐之后,即将引目投给乡胥。又有狡猾之徒,不交官,执以兴贩私盐。此弊之四。
近年来,各仓官攒,放肆其贪欲,出纳之间,两头取利。凡遇纲船到仓,必受船户之贿,纵其掺杂灰土,收纳入仓。或船户运来好盐,无钱行贿,则故意生事留难,以致停泊河岸,侵欺盗卖。那些仓官与监运人等作弊多端,因此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,新旧相并,充塞廊屋,不能支发,走卤消折,利害非轻。虽系客人买过之物,课钞入官,实恐年复一年,为患更甚。此弊之五。
在这五件事中,各仓库积压的盐最为紧迫。核算一年应当卖出的数量,只有四十四万引左右,即便全部卖出两年,也还不能卖完,再加上又煎炼运送到仓库,积压越来越多。如果能承蒙陛下特别恩准上奏,选派德高望重的大臣,会同相关官府,从长计议,制定良好的法规,或许可以使税收不缺而百姓也能得到实惠。
至元六年,中书省奏请选派官员整治江浙盐法,任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人主持办理,不久纳麟又以其他理由推辞。
至正二年,中书右丞相脱脱、平章铁木儿塔识等人上奏说:“两浙的食盐,对百姓危害很大,江浙行省和盐运司的官员多次提到这件事。应当遵照世祖皇帝旧制,除了离盐场十里范围内的地区,让百姓认买以外,撤销现有的盐仓纲运,允许客商前往盐运司购买盐引,直接到盐场取盐,允许在规定的行盐地区发卖,革除摊派分配的弊端。并且设置四个检校批验所,任用清廉干练的人,直接隶属盐运司,遇到客商运盐经过时,依照规定称量检查,均匀袋装,批验盐引,盐运司官员经常查访处理。另外,从至元十三年开始每年征收盐税,数额少价格低,如今增加到四十五万引,数额多价格高,运输销售不畅。如今户部拟定,从至正二年开始,将两浙定额盐量减少十万引,等盐法流通后,再恢复原额,摊派食盐的做法应当停止。”皇帝下诏批准。
福建盐场:至元十三年,开始征收盐税,盐引定额为六千零五十五引。二十年,增加到五万四千二百引。二十四年,每年办盐六万引。二十九年,增加到七万引。大德十年,增加到十万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加到十三万引。至顺元年,实际征收盐税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。其工本费,煎盐每引递增到二十贯,晒盐每引到十七贯四钱。福建盐司管辖十个盐场,煎盐场六个,晒盐场四个。盐的颜色与净砂无异,名叫砂盐。贩子掺和砂土,无法辨别。大德五年,盐司出榜禁止。
至元六年,福建运司申报:“本司每年办盐税十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,如今查勘到海口等七个盐场,至元四年闰八月底,积压下额外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。仔细审查,既然有积压多余的盐数,那么至元五年的定额盐,应当参照天历元年停止煎炼正额五万引的做法,不给工本费,将上述多余的五万引盐,充作正额,节省官本钱二万锭,避免亭民再次困苦。本年只办定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,合计盐十三万九引有余,统一发卖,办理缴纳正税。除留下多余盐五万余引,预支下一年军民食盐,实在对官府和百姓都有利。”中书省同意所拟意见执行。
至正元年,下诏:“福建、山东额外多卖的食盐,对百姓危害很大。行省、监察御史、廉访司以及相关官员,应当共同研究。”二年,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、福建廉访司及运使常山李鹏举、漳州等八路正官商议后认为食盐不便,其问题有三条:一是多余盐三万引,难以等同于正额,应当免除。二是盐额太重,参照广海例子,只收价二锭。三是停止摊派食盐,全部让客商自由买卖。中书省送户部拟定,从至正三年开始,将多余盐三万引暂且下令减免,摊派食盐应当停止。至于减免的定额盐价,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,另外难以再议。右丞相脱脱、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人,将所拟意见上奏执行。
广东盐场:至元十三年,依照宋朝旧例办理盐税。十六年,办盐六百二十一引。二十二年,每年办盐一万零八百二十五引。二十三年,增加到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。大德四年,增加正额和多余盐引到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。十年,又增加到三万引。十一年,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加多余盐一万五千引。延祐五年,确定每年煎炼五万零五百引。五年,增加到五万零五百五十二引。
至元二年,监察御史韩承务说:“广东所管辖的盐课提举司,从至元十六年开始,只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,之后逐渐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,延祐年间又增加多余盐,加上正额共五万零五百五十二引。灶户被工程所困,官民被催督所迫,呻吟愁苦,已超过十年。泰定年间承蒙减免多余盐一万五千引。元统元年,都省因经费不足,暂时将已减免的多余盐,依旧煎办,如今已过二年,未蒙停止。我私下认为,议论的人必定说广东控制海道,连接各番邦,商船聚集,民众富庶,容易办理缴纳,这大概是不深入了解当地情况。本道管辖七路八州,平地极少,百姓刀耕火种,栖息在山顶洞穴,崎岖辛苦,贫穷之家,常年淡食,额外办盐,卖给谁呢?所谓富庶,不过是城里的商贾与船舶交易的那几家罢了。灶户盐丁,十人中有三四逃亡,官吏怕犯罪,只强迫现有的人户代煎。还有大可忧虑的是,本道紧邻蛮獠,民俗顽劣凶恶,恐怕有司督责太严,积累怨恨引发事端。如果能舍弃这点微利,显示朝廷的大信用,疲惫的百姓就非常幸运了。”中书省送户部拟定,从元统三年开始,广东提举司所办的多余盐,酌情减少五千引,中书省按所拟意见上奏执行。
广海盐场:至元十三年设置,办盐二万四千引。大德十年,增加盐价每引为六十贯,工本十贯。只有广西照旧。增加到三万一千引。至大元年,又增加多余盐一万五千引。延祐二年,正额和多余盐共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。
至元五年,湖广行省说:“广海盐课提举司定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,多余盐一万五千引。近来因黎贼为害,民不聊生,正额积欠四万余引,躺在仓库里。如果再添办多余盐,困苦未恢复,恐怕会导致不安。事关利益,如果能免除,或许可以使原额能够办理,不致给边民留下祸患。”户部议:“上述多余盐,如果全部恢复办理,因不是原额,加上本司地处偏远海滨,所辖灶民屡经抢掠劫杀,死亡逃窜,民生凋敝,拟从一万五千引内,酌情减少五千引,以舒缓民力。”中书省按所拟意见上奏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