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定吏人犯罪坐長官等奏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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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当使监院场官及专知纳给并吏人等,有负犯合结罪者,比依推问闻奏,只罪本犯所由,其监临主守,都无科处。伏请从今举名例律,每有官吏犯赃,监临主守同罪,及不能觉察者,并请准条科处。所冀刑章具举,贪吏革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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