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請詳核刺史理績奏(太和七年七月中書門下)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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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对于各州刺史的任命升迁,必须凭借明显的政绩,如果不责求实际,就无法勉励他人。近来受代回朝的,都希望越级提拔,他们在郡中的治理政绩,无法完全了解。有的自己陈述施政的条款,本来难以取信;有的另求本道的推荐状,大多是徇私情。要申明典章制度,在于核实名实相符。伏请从今以后,刺史接替时,等离开本郡一个月后,委派知州上佐和录事参军,各自下到各县,取耆老和百姓等的状文。如果有兴利除害、惠及百姓、廉洁奉公、肃清风教的,各自详细陈述事实申报本道观察使,经过审查核实,详细记录事条上奏,不得再加以文饰。其文状仍要与观察判官联署,如果没有什么可称道的,不在推荐之限,仍希望委派度支盐铁分巡院周围访察,各自申报本使录事。如果任命后访察得知所举不实,观察判官、分巡院和知州上佐等,都停现任一两年,不得叙用。如果因为在郡中有贪赃隐私事被揭发,另外议处。观察使上奏请求裁决,希望官吏都遵循法令,人民得到安宁,升迁提拔时,再无滥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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