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下:亳州刺史李昇朝等人,都承受时选,使他们践履官资,才器则不同,行能都显著。有的居丧之礼,屈就于外除;有的同气之亲,有妨碍于联事;有的近停郡职,有的久滞王门。宜各稍加迁升,使他们从分命。可依前件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