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旧例,京兆府依照敕科决囚徒,应当差监察御史一人到府门监决。御史未到,其囚已经引到科决处,纵有冤屈,披诉不及。今后请求允许令御史先到引问,如果囚不称冤,然后行决。其河南府依照此例。诸州府有死囚,仍委派长官差官监决,并先引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