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對度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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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〈内官用竹做引,高广之数效法阴阳。宗正认为不合尺度,请求判罪。辩辞称“事情有其所宜,并非没有故实。”〉
律历相同,丈尺有准,度量必须谨慎到圭撮,高
怎能失误于分寸?如果不明此义,就不是合适的人。这位内官,属于宗正管辖。权量法度,没有黍累之差;墨丈寻常,岂有毫厘之谬。确实斟酌故实,能遵循前典,既效法阴阳之数,自然依循铜竹之宜。判罪则不对,申诉者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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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