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論史在德罪議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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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大理寺所斷,即依律文,凡斷罪合取最後敕為定。詳《編敕》云:「官典鞫獄枉濫,或經台授軌,勘問不虛,元推官典,並當誅罰。」又嚐有忻州法椽郭業,故入張仁安一人死罪,合當誅罰處分。今在德故入八人罪,法寺不援後敕,準據律文。今以郭業比附,在德合處極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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