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禁商人盜販私茶奏(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)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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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臣以為興販私茶,群黨很多,場鋪的官吏,都與他們串通,舊法雖然嚴厲,終究難以施行,必須另設法令,來革除奸徒。輕重既有等差,分級容易遵守。現在既然特別准許自首,所在招收,敕令已經施行,皇恩普遍,應該從權變法,使他們各自改過自新。如果又抵觸違犯,必須從重科罰判決。從今以後,凡是輕微販賣私茶,沒有杖打同伴的,從十斤到一百斤,判處脊杖十五。那些茶和隨身物品都沒收繳納,賞給糾告及捕捉的差役。那些囚犯用公文送到本州縣登記收管,讓他們另外謀生。再犯不問多少,按照法令處分。三百斤以上,就是恣意行凶狡猾,不畏懼敗亡。誘惑煽動愚人,全部杜絕,並按照法令處分。那些沒收繳納的,也如上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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