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論減張璹胡伯忠等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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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本司前后推究审覆伪造出身文书、卖官以及造伪印行用等事由,张璹、刘尝建、胡伯忠犯罪,都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之前。准刑部、大理寺详断,全部处以极刑。准《断狱律》,赦前断罪不当的,若处轻为重,应改从轻;处重为轻,应依轻法。臣以为前件囚犯等并抵极法,都经殊恩,或自赦文全生,或因起请减等。伏缘俱引霈泽,屡陈诉词,若不得中,恐未服罪。昨日一与一夺,事关起请,既生又死,稍觉二三。如臣所见,伏请赦书以前所犯,特许可减论;赦书以后所犯者,不得援例。庶使后无侥幸,令绝披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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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7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