诸州府送纳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四至白簿等,前件簿书,准天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敕,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,如建本判官牒吏部先用阙本典准法科处者。伏认为地段佃户,并无改移,随年造簿,实有劳费。今请令诸州府及畿内县,三年一送,违限者准敕科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