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刺史以戶口增減定賞罰制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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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刺史交代之时,若非因灾害,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,小郡走失百户以上者,三年不得录使,兼不得更与理人之官。增加千户以上者,给与超资迁改。仍令观察使审勘,据实闻奏。如涉虚妄,本判官重加惩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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