刺史交代之时,若非因灾害,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,小郡走失百户以上者,三年不得录使,兼不得更与理人之官。增加千户以上者,给与超资迁改。仍令观察使审勘,据实闻奏。如涉虚妄,本判官重加惩责。
古文名篇刺史以戶口增減定賞罰制佚名本文永久链接: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5373fa71b66aea3b9866e5b4ba20df0d白话译文刺史交代之时,若非因灾害,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,小郡走失百户以上者,三年不得录使,兼不得更与理人之官。增加千户以上者,给与超资迁改。仍令观察使审勘,据实闻奏。如涉虚妄,本判官重加惩责。收录目录《全唐文》 · 卷00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