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禁私貯見錢敕

李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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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近来布帛逐渐变轻,现钱渐渐减少,都是因为各处堵塞,不能流通。应命令京城内文武官员,不论品秩高低,以及公、郡、县主和中使等人,下至士人、庶民、商人、旅客等,寺院、道观、坊市,所有私自贮存现钱,都不得超过五千贯。如有超过此数的,允许从敕令发出后,限一个月内,任其用其他物品收藏贮存。如果钱数较多,处置未了,任其在限期内于所在地州县陈状再请求延期。纵然有这种情况,也不得超过两个月。如果一家之内另有宅舍、店铺等,所贮存的钱都必须合计在这数目内。其兄弟本来分居曾经分家的,不在此限。如果限满后有违犯的,无官身的人等,应交付有关部门痛打一顿处死。其文武官员及公主等,都委托有关部门上奏,应当从重科罚贬降。外戚亲属和中使,也要具名衔上奏。其剩余贮钱,不论多少,都勒令交纳官府。数目内五分取一分充作赏钱,其赏钱最多到五千贯,此外查获及有人告发的,也从重科罚处置,并酌量给告发者赏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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