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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陳考課事例奏(顯德五年閏七月考功)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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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上奏新敕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,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月限,闰月不包括在内。本司所书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的考第。今后以一周年校成一考,如果欠日不在计算范围内。满三周年校成三考,如果考满后没有接替的人,在任再一周年,给予成第四考,如果欠日不在计算范围内,并且每年须具报上任年月日,自上任以来,课绩功过。第二考须具报经过考核后的课绩,不得重叠计算功劳。其未考须具报得到接替的年月日,比类升降。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的,想要依照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。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官到任的,依照新敕三周年为月限,每一周年书校一考,闰月不包括在内。所有诸道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本司校奏,各依前后格敕施行。应诸司诸色流内出身人等,依照格并须等待附申考。

近年不经过奏考,便到参选,很开启了侥幸之门。应在司现役人等,自今后每年起六月初一日后,正身到所司投状,请求申校劳考。省司根据状,却发牒本司勘会,补奏年月日敕、甲头、姓名、现掌管案分公事,牒报省司。将原状检勘相同,即与依照条例申校。仍从此以后须每年九月以前校奏完毕,不在再与隔年并书之限。其考牒本无绫纸书写敕例,今后每年奏下,逐人给省牒一张,使大张纸书写,不在使绫纸及并年都给限。根据省校敕之日,有公事在外差出不虚,即本司杂事,须具报在职功过,及出外事由,牒报考功,不得有妨每年书校。如果不与申牒,其杂事令史量情科决,仍殿一选。如果无故自不经过省投状请奏校,不在论诉之限。本司因为新敕催促期限,恐怕校考迟违,今后应合校考人,请起自五月一日,正身投状,限十日完毕,至七月三十日以前校奏完毕,其余依照原格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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