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請定殘欠羨餘錢物條件奏(太和四年九月比部)
本文永久链接: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7e4918954576be8d5d206e251ba01f8f
白话译文
依据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,天下州府两税,占留支用有定额,其残欠羡余钱物,并应明立条件,散下诸州府。臣等认为德泽宏深,优裕郡县,申明旧敕,晓示新规,使其政有准绳,法无差谬,实天下幸甚。又诸州应有城廓,及公廨屋宇,器械舟车什物等,应建立修理,须创制添换。又当州或属将校所由,有巡检非违,追捕盗贼,须行赏劝,合给程粮者,又当州或百姓贫穷,纳税不逮,须矜放要添货物者。又当州遇年谷丰熟,要收籴贮备,以防灾歉者。
收录目录
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