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新喪未葬不準選舉詔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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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古时候设立标识坟墓的制度,规定丧葬的期限,写在典籍中,这是名教的规定。到了世俗衰败浅薄,风气教化衰颓的时候,亲人去世后往往多有缺少送终之礼的,死后便成为无人祭祀的孤魂。有的被仕宦所束缚,有的被阴阳禁忌所拘束,客死他乡的灵柩不能归葬,遗骸又托付给谁呢?只是因先王留下训诫,孝子出于本心,并非以厚葬为贤德,只是以与家力相称为礼。扫地而祭,尚可以表达虔诚;背土成坟,可贵之处在于尽力。应当颁布条令,用来警戒因循旧习的人,或许能使九泉之下断绝含恨的魂魄,千古以来没有不能归葬的尸骨。应内外职官以及候选等人,今后如有父母祖父母去世尚未迁葬,其主持家事的长辈,不得擅自谋求仕进。主管部门也不得申报举荐解送,如果是卑幼在下位的人,不在此限。其应当赴举选的人,或者是葬事礼毕,或者是卑幼在下位,勒令在所纳家状内详细说明,不得假冒。应令御史台以及各处长吏本司长官由主管部门觉察申报。其中有兵戈阻滞,或者是朝廷特恩授官,起复追征,以及内外管军职员,都以战争之事从事,并不拘泥此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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