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应毁伤。近来有诉讼竞争的人,就自刑害耳目。自今以后,犯者先决四十,然后依法。
古文名篇禁訴冤自刑詔李隆基本文永久链接:https://shishuguan.com/works/work-84989a6e4b0e673dbd2754d24863f569白话译文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应毁伤。近来有诉讼竞争的人,就自刑害耳目。自今以后,犯者先决四十,然后依法。收录目录《全唐文》 · 卷00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