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资朝官以及诸道节度观察判官,近敕规定罢任一周年之后,才允许求官,那些出选门的官,虽然依照格例送名,但未定除官的年限。自此以后应出选门官,也应当罢任后满一周年,才允许拟议,仍由本官自己到有关部门投状磨勘,申报送交中书门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