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對給地過數判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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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〈甲给地超过数目,科罪所由,说“更耕之田”。〉

硗肥适宜不同,给受制度殊异,如果夫田可以更换,在公道有何不爽?惟甲奉他所在之主,念此为农,无怠无荒,将陈耕凿之力,是藨是蓘,以期国家之利。虽然在勤不匮乏,而处于瘠地则劳,风雨每调,不见如云的庄稼,收获到来,空叹悬磬之室。徒然逢时于乐土,终叹乏于良田,怀不足而忧,思鼓腹而何及。观察他所给,察看他所由,在《周典》而无辜,论《汉史》而何著?惟农是恤,于法何违?宁愿易地以丰财,岂守株而丧本。更耕的诉求,据百亩而何伤;过数的科罪,在三章而宜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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