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旧例,监察御史从下六人,各察尚书省一司。又准兴元元年十月敕令,监察从上第一人察吏部、礼部,第一人察兵部、工部,第三人察户部、刑部者。伏认为监察第一第二人,已充监察及馆驿等使。新人除出使外,并无职掌,无以观其能否。今请守旧制,新人分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