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對登城而指專席而坐判

闕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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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〈甲登城而指,乙告他惑众。甲说:“实无妖言。”又丁专席而坐,庚于是吊他。有人认为失礼,庚不服。〉

《礼经》已备,丧纪所设,君子行之以立身,贤者俯之以合道。理应“非礼勿动”,遵循不忒的威仪;临丧必哀,吊丧匍匐。甲也未达,自招登城之罪;庚也有仪,突然惊失礼之谤。那则乖戾了,此有何误?况且登而不言,既异于仲宣之赋;吊而未爽,无违孔父之经。抚事劳于三思,片言申其一割。只是指则为惑,何必有妖言?吊其有丧,岂可科其失礼。假如登而不指,乙告即说诬人;坐而不专,庚吊便为失礼。况且理则无昧,事其可观,自邀惑众之科,未阙吊人之礼。置甲之罪,这算得当吗?论庚之辜,颇多失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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