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請禁止奸欺奏(會昌四年七月京兆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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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擒獲盜賊以及鬥行鬥毆等人,被奸惡差役與府縣人吏共同欺騙,藉機卜射,求取恣為,不顧典刑,隱藏罪犯。臣見如今推鞫,必須設立條科,凡是府縣差役,擅自因事取錢,以及恐嚇平民,派遣重囚典引坊市人戶,推問得實。贓至十貫以上的,從今以後伏請集眾決殺。十貫以下的,即酌情科斷。如捕賊差役捉獲賊贓至五十貫,請賞三十貫文。如贓至一百貫以上,取本贓一半以上充賞,希望賞罰必行,奸欺止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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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