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定奏請判官條例詔

李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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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藩镇的幕职,都有旧规,奏荐官寮,必须遵循前例。如果有所毁坏紊乱,难以止住弊病讹误。承前使府奏请判官,大都随府除移停罢,近年的流例,与前规不同,使府虽然已经除移,判官原本安于旧职。从今以后,如果是朝廷除授的,就不计使府除移,如果是使府奏请的,就都随府移罢。旧例藩侯带平章事的,所奏请的判官,殿中以上允许奏请赐绯,中丞以上允许奏请赐紫。如今不带平章事的也允许同带平章事的事例处分,如果是防御、团练使奏请判官,员外郎以下,不在奏请赐绯之限。其所奏的判官、州县官,都必须将历任告身随奏送到京城,如果没有官职,假称试摄,也要在奏状内分明署出。如果藩镇留后权知军州事,都不在奏请判官之限。如果刺史要奏州县官,必须申报本道,请求发表章奏,不得自行奏请。近日州使奏请从事,本无官绪,妄自缔结虚衔,不计职位高低,多是请求兼带朱紫,不仅紊乱,实在开启侥幸求取。应该令诸道州府切实依照敕命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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