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哭子哭夫之事。〉 丧子之亲,哀情已极;丧夫之妇,为怨难胜。并非没有寡鹤之悲,岂会止息惊猿之痛!然而丧夫丧子,凄感虽同;而哭子哭夫,礼仪须有分别。穆伯之死,已有前规,敬姜告言,多么无识?县丞行罚之日,于礼已违;寡妇自招的过失,在律难恕。看这刑宪,都应推究科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