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復仇狀

韓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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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右伏奉本月五日敕:

复仇,根据《礼经》则义不同天,征之法令,则杀人者死。礼、法二事,都是王教的端首。

有此异同,必须依靠论辩。应令都省议论奏闻。”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:

伏念儿子为父亲报仇,见于《春秋》,

见于《礼记》,

又见于《周官》,

又见于诸子史,不可胜数,没有非议而加罪的。最应详于律,而律没有其条款,

不是缺文。大概认为不许复仇,则伤孝子之心,而违背先王的训导。

允许复仇,则人将倚仗法令专杀,无法禁止其端了。那律虽然本于圣人,然而执而行之的,是有司。经所明示的,是制约有司的。丁宁其义于经,而深没其文于律的,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,

而经术之士得以引经而议论。

《周官》说:“凡杀人而义的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”义,就是宜,说明杀人而不得其宜的,儿子可以复仇。这是百姓相仇的。《公羊传》说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”不受诛,是罪不当诛。诛,是上施于下的辞,不是百姓相杀的。

又《周官》说:“凡报仇仇的,书于士,杀之无罪。”说将复仇,必先向官府言明,则无罪。

如今陛下留意典章,思立定制,惜有司的职守,怜孝子之心,表示不自专,访议群臣。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,有的百姓相仇,如《周官》所称,可议于今的;有的为官所诛,

如《公羊》所称,不可行于今的;又《周官》所称,将复仇,先告于士,则无罪的;若孤稚羸弱,抱微志而伺敌人的方便,恐怕不能自己向官府言明,不可以为断于今。然而杀之与赦,不可一概而论,应定其制说:“凡有复父仇的,事情发觉,具其事申尚书省,尚书省议奏闻。

斟酌其宜而处置,则经、律不失其指了。”

谨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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