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禁額外徵錢奏(元和五年正月度支)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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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诸州府见钱,准敕宜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。其先不征见钱州郡,不在分配限,都配定一州见钱数,任刺史著百姓隐便处置。其敕文不加减的,即准州府所申为定额。如于敕额见钱外,辄擅配一钱,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,刺史、县令、录事、参军,请与节级科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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