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請有罪奪實封奏(貞元七年三月戶部)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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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臣伏认为,周汉的旧例,有功即加地,有罪即夺国,既明赏罚,方申沮劝。其犯除名以上罪,有实封准法合除。近来因循旧习,兼不申举。自今以后,应实封人或缘罪犯,其堂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,请令并标实封户数,本犯州名,同奏敕下户部,以为凭据。其犯法罪三分望夺一分,流罪夺一半,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,并以本犯条论,不在减赎之限。其奉特敕贬谪,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的,伏请准流罪夺一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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