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對不拘文法判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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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〈甲为守,不拘文法。判其罪,说:“无为而已。”〉

建官惟贤,临下以简,才合大中之道,可还淳古之风。甲委质清时,分符列郡。崇尚简易之道,化洽百城;削去文法之苛,人安千里。如汲黯之为守,卧理淮阳;若龚遂之能官,行歌渤海。无为而理,不肃而成,固然良吏可嘉,为何深文而见劾。况且政有经矣,岂必拘之守常?人可化焉,自当变而至道。欲判其罪,不见其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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