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請定決獄日限奏(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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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依照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令,大理寺决断刑狱,大事二十日,中事十五日,小事十日上奏完毕。刑部详覆:大事十五日,中事十日,小事八日上奏完毕。近日省寺详断,有超过敕限七十多天的,或许是由于条奏之间,没有完全说清事理。舞文弄墨的官吏,得以拖延。往往决断尚未下达,囚犯已瘐死狱中。臣请求从今以后,刑狱本曹,详览奏状。有节目未具备的,大事七日内。小事五日内,条流事由,只行一牒再勘本推官,三日内具事由牒报省寺。如果情状要节,已具备省寺,不得以小小节目,移牒往来。四远州府牒勘本推后,事有不具,结罪不得的,请具事由奏闻,不得更逾敕限。
又依照贞观三年七月十七日敕令,允推状内钱物大段事状已具备,小小节目未尽,不妨详断的,省寺更不要移牒盘勘。又依照名例律,二罪俱发,以重者论。臣深详敕文律意,唯惧刑狱淹延,使无辜者拘系囹圄,罪恶者潜启幸门。臣请求敕下后,御史台严加察访。如果或踵前废格,知弹御史台不举;又省寺可断不断,不具可结断事情闻奏,使结断不得,须便牒本处,致其稽迟。并请临时量事大小,论罪按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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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全唐文》 · 卷09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