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

李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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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大理寺每次有详断刑狱案牍,按照律令须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,又称按照格详狱,一切取最后敕为定,后敕应当破前格。今后凡有刑狱,先引律令格式有无正言语,然后详检后敕,须是名目条件相同,即以后敕定罪。敕内没有正条,即以格文定罪。格外又没有正条,即比附定刑。先从后敕为比,事实没有疑问,才能定罪。如果担心律令难以明白,录奏取裁,仍当比事平情。取法直官不隐瞒法文状在案,本断官只根据僭状书法定罪,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征引,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照此。兼自此御史台大理寺按照推勘刑狱之际,刑法官及诸朝臣,不得以见所推断人罪名,合使条格,奏请改易,刑法中如有不便於事的,任其奏闻。其余依李延范所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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