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文名篇

對造瓦判

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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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译文

〈甲雇乙造瓦,口头约定五分钱。完工后要按全部数量计算。乙不服。〉

工商行业不同,制陶方法各异,所以有整治泥土、化物成器、日中为市、货物均平之事。乙只是从事本业求佣工,偶然凿坯取土以供生计;甲却沉溺于丰屋之情,希望如

一样自润其家。虽然制作床瓦,本来就不必取全数;约定做陶穴,又何必惊怪于破漏?况且全毁而兴讼,雇佣和买卖礼仪不同,雇佣就不能按全数计算,买卖就应当征收成算。乙的不服,确实有道理;甲的不好,诉讼应依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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